邓州市委回复: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于2019年1月24日在《南阳网书记市长留言板》的留言已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邓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已责成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认真查处。现将具体情况向您反馈如下:
经查:2018.12.10邓州市李克贵交通事故案案发于12月10日17时15分许,于17时20分由半挂货车同车人陶云(系车主)用13886212439手机号报案至邓州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到110指令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到达现场时伤者已被送医院抢救,半挂货车及驾驶人王红杰、电动三轮车均在现场,根据现场车辆的刹车印痕及车辆撞击部位(半挂货车的挂车右侧护栏处与三轮车的正前及驾驶座位左侧相撞),事故发生时,半挂货车是沿邓州X032(白陶线)自东向西行驶,李克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自北向南行驶进出道路。在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也证实了事故发生时的车辆走向。
经集体研究,2018年12月23日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下发了第411381120180021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克贵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王红杰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下发后李克贵家属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019年1月7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内容: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11381120180021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撤销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113811201800210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
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后,按照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提出的半挂货车刹车长度问题, 按照相应事故车辆车速计算公式(V=(2×μ×ɡ×s)!),计算出半挂货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车速超出限速标志。
2019年1月16日经集体研究,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第41138112018002109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红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王红杰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克贵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进出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李克贵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认定书再次下发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也多次联系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协商解决。2019年2月28日上午,李克贵父母及弟弟李克科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车方委托人再次见面协商,虽然双方民事赔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协调下,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走司法程序,并建议受害方尽早委托律师到法院提起事民诉讼。
2019年6月25日,此案已在邓州市人民法院诉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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