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委回复: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于2019年8月15日在南阳网的留言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邓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已责成邓州市场监管局进行了认真查处。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查,一、反映人基本情况:焦中和,生于1966年9月1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建设西路54号。
申请执行人:郭玉勤,女,生于1956年8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北环路230号。
申请执行人:王默甲,男,生于1957年7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晶晶,女,生于1985年8月21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花平路1号4户。
被执行人:邹山凯,男,生于1975年7月10日,汉族,住南阳市高新区人民北路。
二、执行依据
案件一:1、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5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山凯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玉勤、王默甲借款100万元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按双方约定的1.5分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二:1、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5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山凯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晶晶借款120万元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郭玉勤、王默甲、王晶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邓州市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邹山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相应的义务,被执行人邹山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邓州市法院将被执行人邹山凯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中,邓州市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在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南阳市张衡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中璟濠庭1号楼2单元1605室(合同号:10234401、建筑面积:91.53平方米)单元房一处,拍卖已经成交,成交价为696500元,该款已支付三申请执行人。由于上述房产拍卖款不足于清偿三申请执行人的欠款,被执行人邹山凯向我院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将其持有的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42万元股权进行拍卖以偿还欠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选择的评估公司为南阳市正方评估公司,经该公司评估后,评估价值为3544800元,被执行人邹山凯认为评估价值过低,为此,双方当事人又再次协商选定南阳市君广信评估公司对上述股权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价值为3615800元,邓州市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资产评估报告及回赎通知,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以回赎,邓州市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股权,无人竞买,拍卖流拍。经合议庭合议,在原拍卖价值的基础上降价20%后,重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时间定为2019年3月21日。被执行人邹山凯于2019年3月11日以评估程序不合法、严重低估、起拍价过低、股权权属复杂为由向邓州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经邓州市法院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均驳回邹山凯的执行异议。2019年3月21日买受人焦中和以2024848元竞得被执行人邹山凯在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42万元股权。
四、反映主要问题:
要求法院尽快协助其到财产管理机构将其竞得的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42万元股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五、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此案件交办邓州市法院后,院党组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针对反映人反映的相关问题,经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拍卖成交前,被执行人邹山凯已经以评估程序不合法、严重低估、起拍价过低、股权权属复杂为由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拍卖成交后,由于执行异议案件法院仍在审查中,在异议案件审查未有结果前,为防止错误执行,经研究暂不宜协助买受人焦中和到财产管理机构将其竞得的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42万元股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待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结束后依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没有立即协助反映人焦中和在其竞得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现异议案件已审查结束,但被执行人邹山凯对异议案件处理结果仍旧不服,固执认为法院在贱卖其股权。股票由于市场行情而不停变化,价格弹性较大,为消除其抵触情绪,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使其能够配合执行工作,近段时间法院仍在不断作被执行人思想工作。
2、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邹山凯威胁执行案件承办人员,声称若给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将对承办人采取报复性伤害措施,为避免当事人作出过激行为,保护承办人员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邓州市法院需要一定的时间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以便顺利执行。
下一步,邓州市法院将及时和反映人焦中和及时沟通,并尽快妥善处理。
欢迎你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于2019年8月15日在南阳网的留言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邓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已责成邓州市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查处。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查,一、反映人基本情况:焦中和,生于1966年9月1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建设西路54号。
申请执行人:郭玉勤,女,生于1956年8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北环路230号。
申请执行人:王默甲,男,生于1957年7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晶晶,女,生于1985年8月21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花平路1号4户。
被执行人:邹山凯,男,生于1975年7月10日,汉族,住南阳市高新区人民北路。
二、执行依据
案件一:1、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5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山凯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玉勤、王默甲借款100万元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按双方约定的1.5分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二:1、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5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山凯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晶晶借款120万元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郭玉勤、王默甲、王晶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邓州市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邹山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相应的义务,被执行人邹山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邓州市法院将被执行人邹山凯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中,邓州市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在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南阳市张衡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中璟濠庭1号楼2单元1605室(合同号:10234401、建筑面积:91.53平方米)单元房一处,拍卖已经成交,成交价为696500元,该款已支付三申请执行人。由于上述房产拍卖款不足于清偿三申请执行人的欠款,被执行人邹山凯向我院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将其持有的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42万元股权进行拍卖以偿还欠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选择的评估公司为南阳市正方评估公司,经该公司评估后,评估价值为3544800元,被执行人邹山凯认为评估价值过低,为此,双方当事人又再次协商选定南阳市君广信评估公司对上述股权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价值为3615800元,邓州市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资产评估报告及回赎通知,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以回赎,邓州市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股权,无人竞买,拍卖流拍。经合议庭合议,在原拍卖价值的基础上降价20%后,重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时间定为2019年3月21日。被执行人邹山凯于2019年3月11日以评估程序不合法、严重低估、起拍价过低、股权权属复杂为由向邓州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经邓州市法院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均驳回邹山凯的执行异议。2019年3月21日买受人焦中和以2024848元竞得被执行人邹山凯在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42万元股权。
四、反映主要问题:
要求法院尽快协助其到财产管理机构将其竞得的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42万元股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五、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此案件交办邓州市法院后,院党组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针对反映人反映的相关问题,经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拍卖成交前,被执行人邹山凯已经以评估程序不合法、严重低估、起拍价过低、股权权属复杂为由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拍卖成交后,由于执行异议案件法院仍在审查中,在异议案件审查未有结果前,为防止错误执行,经研究暂不宜协助买受人焦中和到财产管理机构将其竞得的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42万元股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待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结束后依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没有立即协助反映人焦中和在其竞得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现异议案件已审查结束,但被执行人邹山凯对异议案件处理结果仍旧不服,固执认为法院在贱卖其股权。股票由于市场行情而不停变化,价格弹性较大,为消除其抵触情绪,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使其能够配合执行工作,近段时间法院仍在不断作被执行人思想工作。
2、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邹山凯威胁执行案件承办人员,声称若给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将对承办人采取报复性伤害措施,为避免当事人作出过激行为,保护承办人员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邓州市法院需要一定的时间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以便顺利执行。
下一步,邓州市法院将及时和反映人焦中和及时沟通,并尽快妥善处理。
欢迎你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及时给我们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于2019年8月15日在南阳网的留言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邓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已责成邓州市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查处。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查,一、反映人基本情况:焦中和,生于1966年9月1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建设西路54号。
申请执行人:郭玉勤,女,生于1956年8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北环路230号。
申请执行人:王默甲,男,生于1957年7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王晶晶,女,生于1985年8月21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花平路1号4户。
被执行人:邹山凯,男,生于1975年7月10日,汉族,住南阳市高新区人民北路。
二、执行依据
案件一:1、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5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山凯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玉勤、王默甲借款100万元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按双方约定的1.5分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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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1、邓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38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3民终5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山凯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晶晶借款120万元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郭玉勤、王默甲、王晶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邓州市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邹山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相应的义务,被执行人邹山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邓州市法院将被执行人邹山凯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中,邓州市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在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南阳市张衡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中璟濠庭1号楼2单元1605室(合同号:10234401、建筑面积:91.53平方米)单元房一处,拍卖已经成交,成交价为696500元,该款已支付三申请执行人。由于上述房产拍卖款不足于清偿三申请执行人的欠款,被执行人邹山凯向我院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将其持有的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42万元股权进行拍卖以偿还欠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选择的评估公司为南阳市正方评估公司,经该公司评估后,评估价值为3544800元,被执行人邹山凯认为评估价值过低,为此,双方当事人又再次协商选定南阳市君广信评估公司对上述股权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价值为3615800元,邓州市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资产评估报告及回赎通知,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以回赎,邓州市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股权,无人竞买,拍卖流拍。经合议庭合议,在原拍卖价值的基础上降价20%后,重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时间定为2019年3月21日。被执行人邹山凯于2019年3月11日以评估程序不合法、严重低估、起拍价过低、股权权属复杂为由向邓州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经邓州市法院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均驳回邹山凯的执行异议。2019年3月21日买受人焦中和以2024848元竞得被执行人邹山凯在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42万元股权。
四、反映主要问题:
要求法院尽快协助其到财产管理机构将其竞得的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42万元股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五、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此案件交办邓州市法院后,院党组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针对反映人反映的相关问题,经认真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拍卖成交前,被执行人邹山凯已经以评估程序不合法、严重低估、起拍价过低、股权权属复杂为由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拍卖成交后,由于执行异议案件法院仍在审查中,在异议案件审查未有结果前,为防止错误执行,经研究暂不宜协助买受人焦中和到财产管理机构将其竞得的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42万元股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待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结束后依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没有立即协助反映人焦中和在其竞得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现异议案件已审查结束,但被执行人邹山凯对异议案件处理结果仍旧不服,固执认为法院在贱卖其股权。股票由于市场行情而不停变化,价格弹性较大,为消除其抵触情绪,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使其能够配合执行工作,近段时间法院仍在不断作被执行人思想工作。
2、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邹山凯威胁执行案件承办人员,声称若给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将对承办人采取报复性伤害措施,为避免当事人作出过激行为,保护承办人员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邓州市法院需要一定的时间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以便顺利执行。
下一步,邓州市法院将及时和反映人焦中和及时沟通,并尽快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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