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喜德(男,身份证号码:412928196511295017),是邓州市人民法院办理的(2021)豫1381执恢367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我与被告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康渊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案号(2019)豫1381民初5561号案件,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喜德货款882745.63元及利息。 由于当时法院不受理诉前保全,我只能于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邓州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2019)豫1381民初5561号。 我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邓州法院当日审查通过,案号为(2020)豫1381执1345号。 等到2021年4月25日案件恢复执行立案(2021)豫1381执恢367号后,再次联系执行法官时,承办人告知我不是首封,而是轮候查封,无法进行房屋的拍卖变卖,并将办案系统内的查封信息《房地产权结果信息一览表》调出:我是2019年7月31日查封,邓州农商银行是2019年7月30日查封。后我于2021年5月26日去邓州市自然资源局查询查封底档材料,发现我与邓州农商行同为2019年7月31日办理的查封登记。 在法院办案期间有不作为的问题: 1.诉讼过程中,保全之后法院未提供《保全信息告知书》,使我无法知道具体的保全信息;我办不了诉前保全,为何却给邓州农商行开绿灯办理诉前保全; 2.(2020)豫1381执1345号执行过程中,从未告知我不是首封,并且还发布了腾房公告,现在却告知我是轮候查封,我严重怀疑邓州农商银行首封的真实性。在(2020)豫1381执2068号案件中,邓州农商行在终本时申请暂不处置,时间已经经过近半年时间,为何不让我拍卖房屋; 3.根据《房地产权结果信息一览表》,执行局在2020年10月13日已经掌握了掌握了这一信息,但我多次去执行局沟通执行过程中从不知道有这个表的存在,并且还在2020年10月29日给发了腾房公告。 为此,特将情况进行反映,请求各位领导给予重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的留言已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责成邓州市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查处。接到网友反映问题后,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反映人对康渊博财产查封的先后之所以产生怀疑,原因是:1、李喜德案诉讼及财产保全,均由李喜德全权委托刘律师办理,律师一直告诉李喜德是首封,所以李喜德就一直认为是首封。2、执行案件中,李喜德继续委托刘相安律师办理。有律师委托,本案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流程,均由经办人员全程与律师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发生,主要原因系申请执行人李喜德委托的律师告诉当事人是首封,系律师不了解实际查封先后情况而误导。
李喜德反映情况后,经办人对其进行耐心释法说理,告知无论谁是首封,也无论哪个案件启动拍卖处置上述房产,其均有权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款项的权利。
处置结果及意见:(一)我院在办理李喜德诉邓州市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康渊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程序合法,反映人反映执行信息不公开问题不存在,案件责任人无违法违纪情况;(二)对案件承办人进行释法说理,尽可能让当事人参与到执行过程中,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三)已在督促首封案件尽快启动拍卖程序,处置被执行人康渊博的房产,以使申请执行人李喜德能及时参与财产分配,实现其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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