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喜德(男,身份证号码:412928196511295017),是邓州市人民法院办理的(2021)豫1381执恢367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邓州市委于2023年8月30日反馈的编号为728872的内容不符合事实情况。事实情况为: 1.我方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豫1381执1345号,并未告知不是首封; 2.后经沟通联系承办人钱法官,2020年10月21日支付公告费,于同月29日发布腾房公告。此时按照首封处置,未告知不是首封。 3. 2021年4月25日案件恢复执行,联系张法官时,告知不是首封,而是轮候,无法进行房屋的拍卖变卖。 通过以上事实可以发现,法院反馈情况不属实: 1.(2020)豫1381执1345号执行过程中,从未告知我方不是首封,否则我方不可能放弃三辆机动车的处置; 2.执行局在2020年10月13日已经掌握具体查封信息,为何在2020年10月29日还能发腾房公告。 请领导给与司法公正。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的留言已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责成邓州市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查处。接到网友反映问题后,邓州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案卷资料显示,邓州农商行与康渊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约800万元),邓州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诉前保全,并于2019年7月29日16:55向邓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康渊博上述房产;李喜德与康渊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约88万元),邓州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诉中保全,并于2019年7月31日9:30向邓州市不动产送达查封裁定书。不动产查封登记信息表显示,农商行案查封在先(首封),李喜德案查封在后(轮候查封),与送达时间逻辑一致。
2020年1月李喜德与康渊博案民事判决书系公告送达,2020年7月执行裁定书邮寄送达被退回,故2020年10月29日对执行文书(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腾迁房屋通知书)公告送达康渊博。李喜德案诉讼及财产保全,均由李喜德全权委托律师办理,案件进展(如是否首封等信息)亦由律师告知李喜德本人。(2020)豫1381执1345号执行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李喜德认为,车辆年限长,又不知下落,故不要求采取措施”,故李喜德放弃三辆机动车处置权,与本案是否首封或轮候查封无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李喜德虽不是首封,但可以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康渊博房产拍卖款。邓州人民法院已督促首封案件尽快启动拍卖程序,处置被执行人康渊博的房产,以使申请执行人李喜德能及时参与财产分配,实现其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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