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1.启动证缴分离,凭购房合同(与安置户签)、收据、水电物业费截屏直接办证;2.启动票税分离,凭上述材料核定契税。本人愿缴契税。 【事实】本人系邓州东湖华府安置房购房人。2019年购该房,全额付款,在售楼部交大修基金、办证费、燃气费、补差购房款(收据写“购房款”)及已退契税,开发商开写本人姓名的收据并盖财务章。已装修入住近7年,有水电物业费截屏。交房时开发商直接交钥匙给本人,非原安置户。至今未办证。 2025年9月,开发商贴通知,要求现场交增值税(总房款5.63%),否则无发票合同无法办证。本人认为增值税是开发商法定义务,拒交。多次投诉,税务介入后开发商主动致电,以2014年与村里签的协议为由,称发票和房产证只办给原安置户,将本人排除。 该协议2014年签,本人2019年购房,从未签字,非该村村民,协议只写“税费”未写“增值税”。根据《民法典》第498条,“税费”不含增值税。本人收据写本人姓名并盖章,开发商收款时认可本人,现反悔违反诚信原则,构成禁止反言。 本人到税务窗口申请票税分离被拒,到历史遗留问题专班申请证缴分离被拒,均未收材料。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开发商是增值税纳税人);南阳市“证缴分离”政策(宛楼盘处置办纪〔2022〕11号)明确开发商欠费不影响办证;自然资源部2021年1号文件支持已入住项目证缴分离;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5号公告规定契税申报不需发票。 本人对真实性负责,证据可随时提供。
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的留言已收悉。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转交邓州市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处理。
经税务局核实,您所购置的东湖华府拆迁安置房,不适用于您提及的“证缴分离”“票税分离”便民政策。且您引用的“《民法典》第498条,税费不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5号公告规定契税申报不需发票”政策均不存在。您需按现行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后,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经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该房源为村组与开发企业联建分配安置房,前期签订的联建分配协议已明确约定,房屋办证所需各项税费由购房群众自行承担,小区多数业主均已按此标准完税办证。关于税费实际承担相关争议,属于民事约定纠纷,工作人员已协助您与原安置户及开发企业协商,若协商无果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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