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叫胡淑敏,女,汉族,1975年11月27975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12901197511270500,我的姑夫刘高仁,男,汉族,1960年08月12日出生, 住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东路47号, 公民身份证码:411325196008127830。我本人实名举报宏馨家园开发商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直接圈占价值三个多亿的集体土地,违法拆迁。宛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杜鸿、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白云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和无良房地产开发商相互勾结,捏造虚假案由,制造冤案,将我于1997年合法获得的房产证撤销,造成我们一家老小无家可归,流落街头。宛城区负责拆迁的政协领导直言,三个月三十万要撤销我的房产证,我在宛城区东关大队17组建房居住并办理房产证,按照房产证登记时间为1997年1月9日。2017年8月11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向我下发宛区政房字[2017]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我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郭庄组宛市房字第5061293号房屋进行征收,我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南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决定撤销了宛区政房字[2017]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宛城人民政府重新下发的宛区政房字[2017]8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没有纠正[2017]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本质错误,仅仅是修改了时间重新下发。我随后向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反应并同时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南阳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宛政监决[2018]2号、[2018]3号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认定宛区政房字[2017]8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将宏鑫家园项目载明为经济适用房项目与变更后城中村改造项目不符,同时认定宛区政房字[2017]8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补偿依据宛政[1996]44号文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作废而自行失效。我至今未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做出任何整改措施,也未见任何关于我房屋征收的任何行政行为做出。无良开发商南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又改头换面勾结宛城法院以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回函做为由头,将我列为案件第三人。但该案并不审理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回函的事,直接对准我的房产证说事。我作为一个弱势百姓怎么能招架得住啊。法院本应该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地方,可宛城区法院的法官却和无良开发商沆瀣一气,既不讲程序合法不合法也不讲实体合法不合法,直接判决将我的房产证撤销。我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法官白云也和开发商蛇鼠一窝,维持了宛城的判决。试问,普通老百姓还能到哪里伸冤,老百姓还能到哪里讲理。法院难道是开发商入股合作开的吗?这还怎么让我们老百姓活呀。各位领导,我现在和全家已经被赶到大街上了,无家可归。此事我将持续向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检察院纪委监察委、新闻媒体反映,恳请各位领导依法帮帮我们,为老百姓做主。 控告人:刘高仁2019年 7 月9 日 日
宛城区委督查室回复: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经区政府征收办核实,关于房产证撤销问题,是由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依法撤销该户的房产证,若有问题可到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中级法院提出异议。关于宛区政房补决字〔2017〕88号房屋补偿决定书违法问题,因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宛区政房补决字〔2017〕88号房屋补偿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宛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已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了(2018)豫13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感谢你对留言板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