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我与开发商“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了南阳市向阳荷花广场建筑面积为46.9平方米的淘宝街2B幢一层02号店面,并于2010年5月29日前分四次全额交清购房款590000元。同时,与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物业管理公司南阳经天纬地商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向阳荷花广场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双方约定交房后前三年租金作为购房款,三年到期后又进行了续约,继续委托该公司经营,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阳公司按协议于2013年12月27日以扣税名义扣除税金后返还了一年租金65773元。然后,双方继续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但是自此开始,向阳公司及经天纬地商业管理公司再无支付任何资金,我多次催要,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直到2016年,忍无可忍,向该公司提出不再委托经营,准备收回房屋自己经营时,才发现于本属于我的淘宝街2B幢一层02号门店与其他几套店面,已被向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委托经营期间出售他人。 从此,我就进入了漫长的讨房交涉之路,向阳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多次的给予承诺解决,并且也承认由于他自己的过失造成一房两卖的后果,但是也仅限于口头上的无意义表述,时至今日无任何实质性结果;期间我还奔波于房管局、市政府纠纷办、各级信访办、法院等政府部门,得到的仍然是失望,无尽的失望! 我的要求是南阳市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南阳经天纬地商业管理公司将我的店面交付于我并办理房产证,同时补还2014年以来欠我的房屋租金。 讨房之路的辛酸、无助与苦楚让我精疲力尽、心力交瘁!偌大一个乾坤竟找不到一根稻草!我想撕心裂肺的高声大喊,可是有谁愿意听?又有什么用呢?
宛城区委督查室回复:网友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建议你向法院提出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