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2日在宛城区人民法院的拍卖中竞价拍得位于 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南段西侧东方同安小区5号楼1单元102室,全款当时已付清。历时9个多月,至今未给办理相关手续。每次致电宛城区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清楚,再等等。咱们的公检法机构办事效率未免也太差,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工作,居住。希望能得到领导们的关注,及时办理余下手续,及时回复,谢谢
宛城区委督查室回复:网友你好,通过区法院了解,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豫1302执恢477号)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阳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豫1302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区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东安同安小区、东方电力花园共计60套房产(含反映人于2020年1月12日竞买的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南段西侧东方同安小区5号楼1单元102室房产)。
反映人竞买的标的物于2020年1月10开拍,反映人于2020年1月11日全额缴纳变卖款, 反映人出价后,无人应价,2020年1月12日 10时变卖成交,成交价61416元。
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区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17时29分04秒撤销变卖。因撤销变卖后网络拍卖页面有显示和提示,区法院视为竞买人已知晓。因拍卖房产同面积同价格且无备注信息,本院在案款中无法查明支付宝账号转款的付款人,反映人也未到区法院跟进该房产的后续处理,故导致该标的物撤拍后无法联系退款,请反映人尽快到区法院办理退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