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卫建委和药监局人员不秉公处理[编号:729012]

  孙小飒 留言    2023-09-06 21:47:19

  我于2023年2月在星乐国际公司打祛除眼袋、提升细胞激活项目,这个公司的员工何英没有行医资格证,四个月内总共为我打了四次,总共在我脸上打了一百多针,每次打完针之后,我就感觉到眼睛模糊,看不太清楚,问他们他们说这属于正常现象,但是这个情况在6月19号打完第四针之后更加严重了,这次打完之后模糊感增强并且伴有眼睛(只要有光)就会流泪不止,问他们,他们还说正常。直到7月16早上其阿里眼睛突然看不见了,家人急忙把我送进南阳市眼科医院,医生查看之后说非常严重,需要立即住院。我把这一情况投诉到了南阳市宛城区药监局和卫建委,但是他们两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过程中互相推诿,不作为,还拖延时间,现在也不接电话了。药监局只是告诉我说已经处罚过星乐国际,但是对于给我造成的伤害却只字不提,也不协调处理。药监局却以产品已停产为理由,也不管不问了,可是这个公司没有医疗资格证,更没有行医资格证,还对我造成这么大的伤害,我现在都没法看东西。

  已回复
宛城区委回复:
  

尊重的网友:

您好!我单位接到留言反映的宛城区卫建委和药监局人员不秉公处理”的问题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一、宛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员于2023年7月21日、7月24日和8月9日多次前往位于张衡路华为大数据中心4楼调查,证实南阳市宛城区韵迩美美容服务商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在店内给顾客打美容针。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给予南阳市宛城区韵迩美美容服务商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二、宛城区卫健委于2023年7月26日对南阳市宛城区韵迩美美容服务商行未取得诊所备案证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立案,8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经合议后在8月15日对宛城韵迩美美容商行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月25日对宛城韵迩美容商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29日宛城韵迩美美容商行总经理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平台”自觉缴纳了罚款。

三、9月1日监督员对美容商行进行案件回访,2023年9月1日监督员对美容商行进行案件回访:(1)该店问题已整改,现场未发现有开展医疗美容的药品和器械;(2)建议南阳市宛城区韵迩迩美美容服务商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3)问询回访人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对执法中的建议和帮助,回访人回答:执法人员无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没有提出建议。2023年9月2日该案件结案。关于反映人要求赔偿诉求,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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