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为什么不按协议执行的有效法律依据[编号:730686]

  马春英 留言    2023-12-28 16:31:36

  领导您好! 协议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在签订协议之前,把所有的相关资料已经提交,否则政府拆迁补偿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不会给我签订协议!现在是解决协议执行的问题!不要答非所问! 一、诉求。按照补充协议约定:1、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甲方保证在安置房统一交付时(2023.10.16至2023.10.31),无条件将本协议约定的房屋按时交付给乙方;2、交房时,仍未弄清,由甲方无条件一次性作价交付乙方,并将73.68㎡的过渡费一并交付乙方”。 二、提问 1、补充协议有没有效?有效按协议执行。若无效,请提供有效依据。协议的撤消得有法院(2023年10月16日前)的裁决。 2、补充协议是双方11个月20多次谈判的结果。难道拆迁人谈判前不清楚吗?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协议签订后,已3年多了还没有弄清,谁的责任?处理人没有,现在还在违法当中?某些人的渎职错误,让老百姓遭受罪。档案资料一看便知,该给谁,不应该给谁。 3、告知书下达了,为什么不下达听证书、决定书。 4、自己否定自己谁的错?数额巨大,说想否定就否定,政府部门随意性极强,缺乏诚实守信!这是谁的错?追责处理人没有?怎么审查的? 5、截止到统一交房日期2023年10月16日,房屋交付时,本该弄清,却没有为弄清去审查去工作,没有作出有效的法律文书。为什么呢?不想去弄清,不想去纠错。 6、巨额利益输送。档案资料一审查便知该给谁,不应该给谁。已经给了的该怎么办,谁的责任,为什么要巨额利益输送呢? 无助的老百姓:马春英 13782019776 2023年12月28日

  已回复
宛城区委回复:
  

网友您好!我们接到留言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单位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2019年,房屋征收办公室启动丝钉厂公建房屋征收工作,在征迁时,指挥部工作人员多次与反映人做工作、宣传政策,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期间反映人一家一直在丝钉厂住宅楼居住。2020年8月23日,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反映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协议书,拆迁补偿款已发放到位。

2020年,办事处已将公产部分全部签给南阳市起重机械厂丝钉分厂,补偿金也已全部拨付。反映人存在争议面积部属公产部分,属于内部纠纷,建议反映人走法律途径解决。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