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儿主持正道 伸张正义(一)[编号:730833]

  张东梅 留言    2024-01-07 18:07:45

  尊敬的朱是西书记:您好!在您繁忙的工作中打扰您了! 我叫张东梅,身份证号412922197201162987,电话17518981391.现住宛城区汉冶社区包庄村,为我儿子苗鹏翔<现年29岁,独生子﹥,在独山大道与建设路十字口西北角F1RST酒吧上班期间身亡之事,上班时间:每天晚上7:30点至零晨4点下班,酒吧负责人杨天龙,身份证号341282198410205019.电话18639273777;行政副总刘凯,身份证号41012219850519651X,电话13676933707;在11月30号晚上上班期间我儿子苗鹏翔经同事李东阳委派开车一起去广阳镇接李东阳的客户到酒吧消费,并且李东阳也向领导报备过,在返程的鸭河快速通道与去南召路的十字口处(没有红绿灯、没有减速带)11点23分不幸遇大货车相撞当场身亡,两死1伤,第一时间李东阳通知酒吧领导及同事去了两车人,后才通知俺家属让到中心医院等,说鹏翔出车祸了,前一周去孩子酒吧谈,是王文超(电话18695966666)主管说当家,让对准他谈,经过十几天的商谈,王文超态度很好,一直安慰说要对待起跟他们干将近5年的亲兄弟苗鹏翔,在谈的过程中王文超回家驻马店給老父亲过五七去了。在我们又去酒吧办公室谈见到是杨天龙,他说他当家,此事不让王文超参加管了,并且杨天龙说,这个事不要张扬,也别找律师,就对准我老公和我姐谈,在这寒冷的夜晚和杨天龙又谈了十几天,

  已回复
宛城区委回复:
  

网友您好!我们接到留言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单位对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已经联合调解2次,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太大,两次调解均未达成共识。1月10日至23日,司法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仲景司法所所长多次和反映人、酒吧沟通,希望组织第三次调解。酒吧负责人表示反映人已经在劳动仲裁立案,自己已经去劳动仲裁办手续了,那就按程序走劳动仲裁,拒绝调解。1月20日,司法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与反映人联系,来信人表示丈夫、儿媳近期都不在家,无法参与调解,并且对方愿意赔偿的金额与最初双方未经公之前协商的差距太大,反映人无法接受,认为没有调解下去的必要。

我们工作人员已经和反映人沟通,司法调解没有强制性,需双方平等自愿达成一致,如果调解不成功只能走诉讼或者仲裁解决,反映人表示知道,并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还有问题可以直接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377-62263506。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