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人民法院不作为[编号:733562]

  陈傲 留言    2024-07-17 15:54:33

  我的受理案件(2023)豫1302民初2242号,案件于2023年5月6日已判决,2024年3月告知我,执行到一笔11000元的款,和该院张记恩法官联系了两次,每次都说是帮我看看,然后就没有后续了,到现在直接不接电话了,我想问问是不是河南的法官都是这样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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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委回复: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问题,宛城区高度重视,迅速安排区法院调查了解,经了解:关于申请执行人天门市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顺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302民初22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顺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在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有执行案件,案号为(2023)豫1302执547号,南阳市顺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荣已去世,执行到位的案款无法领取,故将执行案款提存至南阳市宛都公证处。本案已发出执行裁定书扣留(2023)豫1302执547号案件执行案款共计11000元。因需要(2023)豫1302执547号案件将案款从南阳市宛都公证处退回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后,才能发放至申请人账户因公证处回退案款程序复杂,流程繁琐,故让申请人等的时间比较久。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