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顶楼违法办托教,学生安全岂能儿戏。[编号:735466]

  祁天仪 留言    2024-10-31 15:0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然而,包括但不限于龙达新天地二区9号楼一单元26楼、27楼等等的一些托教机构在住宅区顶层办托教,消防设施是否达标,办学资格是否通过教育部门审批,希望相关部门对托教办学行为进行整顿,确保办学行为合法合规,也不影响业主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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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委回复: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问题,宛城区高度重视,迅速安排仲景调查,11月5日上午,办事处联合区教体局工作人员对龙达二区9号楼托育机构问题进行检查,并对负责人进行政策讲解,要求该机构关停整顿,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做到合法合规。感谢您对宛城区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