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非所问:住宅区违法办托教,学生安全岂能儿戏。[编号:735565]

  祁先生 留言    2024-11-06 16:59:39

  2024年10月31日我留言的住宅区顶楼违法办托教,学生安全岂能儿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然而,包括但不限于龙达新天地二区9号楼一单元26楼、27楼等等的一些托教机构在住宅区顶层办托教,消防设施是否达标,办学资格是否通过教育部门审批,希望相关部门对托教办学行为进行整顿,确保办学行为合法合规,也不影响业主出行。你们的回复答非所问。留言的10月31日乃至今天的11月6日,托教机构仍在开办,关停整顿了吗,手续办齐了吗?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了吗?

  已回复
宛城区委回复: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问题,宛城区高度重视,迅速安排仲景调查了解相关部门到现场实地查看,告知经营方在未取得相关手续情况下,不得经营。经营方表示同意,后经过跟踪监督,该机构已搬离。已通过电话向反映人联系告知结果。感谢您对宛城区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