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新交房小区成立物管会或者业委会的条件和流程[编号:736734]

  李根 留言    2025-02-15 21:32:12

  我想咨询下南阳市新交房小区成立物管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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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委回复:
  

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 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 务合同;

第二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 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天的。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 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发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

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 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方为有效。

第三—条之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 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七条  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

一)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成立的;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 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 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 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 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自行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自荐或者推 荐的基础上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办法,由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

综上,建义依据小区目前现状,按照上述规定依法依规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