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无缘无故缩短[编号:737882]

  李龙 留言    2025-05-20 06:51:35

  您好书记,我想咨询一下,产假三个月符合规定吗?我是一名基层职工,妻子是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职工,都是80后,现在国家一直提倡鼓励生育,但第二人民医院生育假期缩短为98天,这在生育难的问题上又补了一刀,希望书记安排人员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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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委回复: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按照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规定的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等政策。该院按照以上规定执行产假制度。感谢您对宛城区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