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的工程车辆破坏耕地修坟[编号:739525]

  余洋 留言    2025-10-26 23:09:26

  2025年7月13日,在南阳市茶庵乡葛营村张学祥的承包地里,有一辆南阳市市政的工程车,强行在张学祥承包的农田里挖坑建坟。谁给他的权力这么干的?市政施工车辆下乡竟然挖坑建坟,还有天理王法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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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城区委回复:
  

一、关于 “挖坑建坟” 殡葬行为实施主体的核查结果

经核实,留言提到的“挖坑建坟”行为,实为村民张某等人进行的“在家族原有坟茔内合葬亲属”行为。具体是将新增亲属遗骸迁入葛营村陈庄历史形成的家族原有坟圈,未开挖新墓穴,也未突破原有坟茔边界。  

二、关于该“殡葬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破坏耕地情况的核查结果

经核查,该合葬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 “违法建坟” 的认定标准,具体依据如下:

(一)不属 “新建坟墓”:案涉地块为历史家族坟茔,非新增建设用地;合葬后坟茔占地 5.8 平方米,符合《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条 “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的标准,未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在耕地内新建坟墓” 的规定。

(二)不违反土地用途管制: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 “建坟” 的立法目的是遏制新增占用基本农田的殡葬活动。案涉坟茔为土地确权前的历史遗留墓葬,此次合葬未破坏耕地表层结构、未改变农业用地属性,不实质侵害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三)契合地方实际:依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葛营村公益性公墓在规划建设中,暂无法满足安葬需求,该合葬行为属于“未建公墓地区结合传统习俗的合理处置”,符合农村“认祖归宗、就近安葬”习俗,未引发其他村民异议与不良后果,未损害公共利益。

三、关于 “市政施工” 标识及施工机械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案涉施工设备为私人二手工程车,由殡葬行为实施人员临时雇佣,无市政施工单位参与;“市政施工”标识贴纸是购入二手工程车时原有,非后续自制。已提醒施工机械所有人规范标识管理,避免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