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龙政文2016.43号方案违法违规应当清理撤销。[编号:709301]

   留言    2018-12-18 13:20:00

  宛龙政文2016.43号方案全程暗箱操作,每一项补偿都是政府提前制定,没有经评估公司评估,评估公司更没有经当事人认定,该方案并没有提前公示,从2016.8.23日到2016.9.2日拆迁不满一个月,国务院590号令(停产停业损失应根据停产停业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建房2011.77号(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应当有评估公司评估),豫政2012.39号(停产停业损失有评估公司评估决定),宛政文2016.14号(工矿企业有评估公司评估决定),而宛龙政文是停产停业安150每平方决定,这种“一刀切”有违公平。该方案违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违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根据国办发2018.104号,29号,37号,政府应当撤销。如领导方便本人可带上文件面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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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委回复: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相关部门调查,现将结果反馈如下:
经查,2016年1月1日,卧龙区陆营镇平洛村村民肖某某将其位于卧龙区陆营村平洛村188号居民住宅租赁给梁某某使用,面积398.7平方米。2016年6月21日,梁某某办理了名称为河南省梁牌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016年8月,郑万高铁卧龙区段拆迁工作启动,梁某某租赁肖某某的民宅处于郑万高铁的征迁范围内。陆营镇政府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肖某某同意并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后,做出了依法拆除决定。在拆迁过程中,卧龙区政府按照程序依法征收补偿、和谐拆迁安置,全力维护涉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涉企政策措施不落实问题。
2016年8月25日,梁牌木制品公司因对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满意,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卧龙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梁牌木制品公司不服判决,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做出判决:上诉人梁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原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卧龙区政府依法执行了判决,已于2017年10月13日向梁某某足额支付了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