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区委领导,本人娄春丽位于南唐路九龙桂苑的房屋无故被卧龙区人民法院查封三年,本人在本市无任何违法行为,无任何经济纠纷,卧龙区人民法院自16年3月11日将我房屋查封,在此期间未给我任何书面和口头通知。我本人是今年的12月6日去房管局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时被告知房屋被卧龙区法院查封。我于7日找到法院,10日法院民三庭副厅长孙晓乐回电话给我说会尽快给我解封。当天中午银行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劝我不要追责,说牵扯人多。13日我再次打电话给孙晓乐,他说如果我要查就叫我去找崔迪,我要求崔迪给我解封房屋并阅览卷宗,面见当事人问其房产证从何而来,均遭拒绝。法院工作人员说是我亲笔给他人书写担保书,并按指纹。我要求鉴定指纹和笔迹,法院工作人员说不必,给我解封就好了。法院工作人员也承认从未见过我本人。期间我有去法院的监察部门反应情况,监察室的张海涛主任告诉我,这种事情对他们来说就不叫事儿,解封就行了。就是告到中央最终也还是转到他的手里来解决。房屋在我找到住法院纪检组的时候被解封。我想请问领导,人民法院是不是可以随意查封他人财产,并不予告知!?是不是随时可以查封也可以解封!?对于这样不负责任的法官是否应该追责!?该如何追责!?为何纪检部门迟迟没有答复!?让无辜的百姓受损,却让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