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本次投诉是关系国家政策法规到地方能不能得到落实,是确保政令统一,集中统一领导,不是涉法涉诉问题,是国家政策规定清理地方不合理的政策法规,梁牌公司是不合理法规的见证人即受害人,关于梁牌在拆迁中收到的经济损失可以放下不管,问题是宛政文2016.65号对卧龙区人民政府暗箱操作制定的宛龙政文2016.43号中停产停业损失《一刀切》按150补偿触犯了国务院590号令23条停产停业应根据停产停业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的期限,触犯豫政2012.39号14(2)停产停业有评估确认,15加工业停产停业期限不能低于6个月,触犯宛政2016.14号工矿企业有3方共同确认评估,触犯建房2011.77号14室内装修,机器设备,停产停业,搬迁费有评估确定。政府工作报告(国发2019.8号),中办国家中小企业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9.37.104.115号2019.9号,豫政办2018.34号2019.1号,规定政府部门自查自纠,清理有违产权保护歧视民营企业或与产权保护相抵触的政策法规,谁制定谁清理。以上文件规定加上宛龙政文对梁牌造成的损害,宛政文2016.65号对卧龙区人民政府暗箱操作制定的宛龙政2016.43号批复应当清理撤销。请领导认真阅读学习十八大以来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保护产权的政策法规,区人民政府在拆迁梁牌时不知道《豫政办2016.135号》农民工返乡可以在闲置的宅基地内办加工业,不知道2016年南阳市已经实行3证合一,对梁牌实施毁灭性拆迁(有答辩状为证)(法院已判决区人民政府败诉)。领导能不能抽时间给我们讲解一下以上政策法规能不能撤销宛政文批复,在卧龙区人民政府辖区内能不能落实,政府领导要去掉对梁牌的偏见不能因为涉及了梁牌而是国家政策法规到地方得不到落实,本人认为本次投诉是以上政策法规让《宛政文批复》撤销,梁牌公司是在行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