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然而我村(卧龙区潦河镇吴集村)监督委员会韩亚杰,未经村民选举,直接有支部书记韩连伟一手遮天直接任命,这样沒有经过选举的违抗民意的任命有效吗?难道就因为韩亚杰是前任书记韩景煌的侄子,希望上级领导实地调查,清除基层宗族势力,早日让真正的民主在基层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