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冠华▪名门国际商铺6栋2F-205室和6栋2F-206室的买受人。已与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冠华▪名门国际商铺认购协议书》,每个商铺均已交定金一万元整。后得知此两个商铺均属于违建(临时搭建不久将会被拆除),整个商场的消防不合格,不能交付商铺使用,让本人(买受人)重新选择其它商铺位置。但三四个多月过去了,现在违建物也未见任何整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很显然,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及销售经理韩娜将根本不存在的商铺(消防器材摆放位置)售卖给我,完全符合欺诈行为。 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及销售经理韩娜在向我欺诈售卖未竣工的商铺过程中在A4白纸上清楚的写着“铺号:6-205,面积:28.81m2”,单价:26500,总价763465,包租10年,两年返13%,抵扣房款84525等字样和内容,完全符合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的违法销售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由于南阳市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涉及欺诈销售、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销售等多种违法行为,恳求政府为我主持公道,返还我的双倍定金及赔偿,解除购房协议书追究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拆除违建物使商场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预防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