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材 料 控告人:王 雷,男,汉族,系南阳市海汇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家庭住址;南阳市工业北路157号,身份证号码;412922197504285714,联系电话,15838438888。 被控告人:徐保银(2016年因非法讨债拘禁致人死亡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刑两年六个月)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172号,身份号码,412901197304020533电话,18336678858。 被控告人:李红丽,女,汉族,住址,内乡县城关镇东风村东风西路1号,身份证号码:412926197608270029。手机号码:15672759777。 请求事项: 恳请中共南阳市委监督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以“套路贷”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立案侦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是一个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在南阳市新华商城经营家电生意。2019年1月份因经营资金遇到困难,于是向身边朋友们讲需要周转资金救急。这时,职业放贷款人李红丽得知我急用钱的消息后,主动给我打电话说能贷款给我,然后李红丽带着她的同伙徐保银(也是职业放贷款人,电话,18336678858)找到我说可以贷给我20万元,按照她们带的制式合用签订了借款协议。当时因为我急用钱也没多想就按照她们的要求签了字,并写了20万的收款条。被控告人还要求以控告人在新华商场的办公房产做抵押,把控告人价值100多万元的房产以20万元贱卖给被控告人,然后又到南阳市汉都公正处办理了买卖合同公正。之后,李红丽分别于2019年1月6日给控告人转款10万元,2019年1月7号给控告人转款7万元,共计转款17万元整,与借款合同20万不符。当我问3万为何不转时她们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才知道那3万元是作为“砍头息”了。(附收款证明)。 自2019年2月4号至2019年5月23日,控告人共还给被控告人现金9万2千元。在这期间,被控告人经常打电话或到我公司门店和家里骚扰催要(附转账明细,和电话录音)。2019年6月份后她们更是变本加厉经常到我公司、门店和家里,以让大家知道我借钱不还是老赖,说我们全家是骗子,让我做不成生意,把我在商场上搞臭,对我和家人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手段等进行威胁。 控告人在被控告人和其同伙徐保银威逼下被迫从2019年6月份后每月向她们打3万元的借条至到11月份。2019年7月初,被控告人和徐保银分别两次强行从我公司办公室拉走55英寸电视机4台价值2万8千元,(附证明)滚筒洗衣机4台价值1万6千元(这次没写任何手续,可调监控)。 2020年春节期间,被控告人和徐保银分别在年三十晚上和年初一到我家催要钱,因今年困难没钱过年去父母家过年了,他们没找到我,便在我所住的小区散布诽谤我们家借钱不还是老赖等侮辱的语言信息,我的邻居看不下去了,才把他们劝阻,我的母亲听到这件事后气的重病一场,全家在恐惧度过这个春节。更为严重的是,在2020年3月28日,被控告人我办公室门粘贴侮辱标语,并非法上锁进行封门闭户,严重扰乱了我的正常经营活动(附证明)。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在高息放贷过程中,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以控告人的房产作抵押办理买卖房产合同公证,签订阴阳合同以合法手续做掩护,达非法占有之目的,加上软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控告人合法财产。这种行为符合公安部关于套路贷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犯罪。为了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恳请公安机关依据《刑法》、公安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被控告人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后,我多次到卧龙区光武分局铁西派出所报案,而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根据我个人初步了解,被控告人曾与2016年因非法讨债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六个月,被控告人还有其他犯罪前科。为此,恳请市领导关注此案,督促公安机关扫除干扰,依法办案,为民除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中共南阳市委 举报人;王雷 2020年5月19日
网友您好,根据中心城区相关职能划分,请向公安机关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