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阳光电产业集聚区拆迁合法民房认定为违建的投诉[编号:715244]

  王光基 留言    2020-06-19 14:10:38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光电产业集聚区拆迁对象卧龙区王村乡鱼池村小王庄村民,就6月15日公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光电产业集聚区涉迁区域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房屋违建认定不合规的投诉:村政府以84年的建筑没有宅基地证和一户一宅为理由非法认定经过政府登记的合法房屋为违建减少拆迁补偿 诉求:84年的宅基地建设房屋在90年代政府登记过为合法房屋,要求认定为合法房屋享受合法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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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委回复: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王村乡政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本次征迁是为加快南阳光电产业集聚区建设,切实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妥善做好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南阳市卧龙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和《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结合本征迁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的《南阳光电产业集聚区涉迁区域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迁范围是南阳光电产业集聚区涉迁区域的征迁,卧龙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征迁安置主体,委托王村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卧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配合指导。本次征迁的补偿安置对象有:(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经区政府授权王村乡组织乡、村、组和相关部门结合相关资料或实际情况认定的可以补偿的房屋;(三)征迁范围内涉及的其他补偿。

本次征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合法性予以认定。 被征收房屋已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在认定为合法宅基地的基础上,据实测量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后,认定并划分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超建建筑面积。

反映人早年因工作和在北京市通州区购买商品房,将自己户口迁出,现其户口不在本村,不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严格来说,已经不属于本村村民。其奶奶赵玉莲、其母亲张凤英、其哥哥王明基在村内各有房产一处,上述房产已于6月23日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已安全拆除。

综上所述,反映人反映的情况不实,是反映人对征迁政策理解不准确,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征迁工作稳定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