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清瑶文印部与南阳市卧龙区青青劳务部、赵建阳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南阳市南阳市卧龙区青青劳务部、赵建阳卧龙区清瑶文印部经营者华芸燕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南阳市卧龙区青青劳务部、赵建阳名下3000元、900元的财产。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豫1303民初1451号保全裁定书、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2】豫1303民初6122号之一保全裁定书, 现南阳市卧龙区青青劳务部、赵建阳有可供保全财产进行执行。但是卧龙区法院周彭涛作为财产保全的承办人收到该两案财产保全裁定书后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至今拒不执行卧龙区法院【2023】豫1303民初1451号保全裁定书、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2】豫1303民初6122号之一保全裁定书,致使卧龙区法院【2023】豫1303民初1451号保全裁定书、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2】豫1303民初6122号之一保全裁定书变成一纸空文,并放纵南阳市卧龙区青青劳务部、赵建阳实施财产转移行为,周彭涛该行为严重侵害南阳市卧龙区清瑶文印部合法权益。请求调查并追究周彭涛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违反法律规定等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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