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商务局不作为[编号:730780]

  宋洪新 留言    2024-01-04 11:30:50

  1、2023年10月,宋洪新到南阳市卧龙区商务局提交原南阳市卧龙区石桥红新加油站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并要求按相关政策要求申领南阳市卧龙区石桥红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但卧龙区商务局拒绝提供。在宋洪新的要求下,口头短信息进行调查后处理; 2、2023年12月19日,卧龙区商务局口头答复,不能出具书面答复意见报告,也不能回应宋洪新的行政请求; 3、宋洪新要求卧龙区商务局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向宋洪新提供原南阳市卧龙区石桥红新加油站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并受理其注销申请

  已回复
卧龙区委回复:
  

网友您好,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关于网友反映的南阳市卧龙区石桥红新加油站存在纠纷。2008年2月5日,雷某与宋某签订加油站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宋某将自己所有的“南阳市卧龙区石桥红新加油站”转让给雷某所有,因受特种行业规章制度的限制,雷某未能将该加油站更名至自己名下,双方于2009年3月签订《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一份,成立合伙企业“南阳市卧龙区石桥红新加油站”(2009年3月20日注册营业执照411303200001270)。

2018年10月15日,宋某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雷某返还其“卧龙区石桥红新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8)豫1303民初7306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雷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豫13民终279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2008年2月5日,宋某与雷某签订《协议》,已将加油站设备和经营权转让给雷某,雷某支付了相应的款项,转让行为已实际完成,故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宋某的起诉。

鉴于该加油站存在的企业纠纷,区商务局本着对企业负责、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多次与宋某讲解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效力,积极协调双方友好协商,沟通解决问题矛盾,并非拒绝提供相关材料。

对于宋某的行政请求提供的材料为原南阳市卧龙区石桥红新加油站工商注销登记档案材料为2003年4月28日注册的营业执照,并非2009年3月20日注册的合伙企业“南阳市卧龙区石桥红新加油站”营业执照,因此区商务局无法依据已注销的营业执照,注销现有营业执照企业的成品油零售资格证书。依照法院判决,宋某目前不拥有该加油站设备和经营权,根据宋某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支持宋某对其未拥有加油站设备和经营权的加油站办理成品油零售资格证注销业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