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 卧龙区青华镇杨李庄村11组临近S103省道、青华派出所南隔壁有可耕地15亩左右,在2005年经乡政府协调,把该耕地承包给魏英豪用作建设青华汽车站使用,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期因村民发现,在大部分村民不知情下,时任队长杨汉铎私下违规代替村民签字,包括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格,引发村民不满,阻拦现场施工,到政府上访等,后来该地一直荒废。在2019年第三次土地调查后,该土地性质恢复到了可耕地,村民也在地面上种植了果树和蔬菜。近日,魏英豪通过青华派出所通知村民,要求清除该地面上的果树和农作物,并于2024年7月5日晚擅自把该地用铁皮围挡起来。 村民诉求: 1 、2005年村小组组长杨汉铎在大部分村民不知情下,私自代表村民签名与魏英豪签订集体合同,属于违法,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应予解除; 2、魏英豪于2005年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有效时间规定是二年,现已失效; 3、在2019年第三次土地调查后,该土地性质已经恢复到了可耕地; 4、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中指出: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加强退化耕地治理,加大黑土地保护工程推进力度,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和耕地非法取土”; 5、把该土地所有权回交到杨李庄11组村民手中,恢复土地使用性质; 6、请求政府依法为集体村民做主,保护集体耕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网友您好,接到反映后,我们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1.关于反映人的第一点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规,村集体土地出租应由土地承包方与村委或村民小组协商进行,村民对合同有争议的可通过村委与承包方进一步沟通协商,如协商未果,可向法院起诉,申请裁决。
2.关于反映人的第二点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该证已失效。
3.关于反映人的第三点诉求,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比对,该土地性质为果园和旱地,共13.25亩(果园11.72亩, 旱地1.53亩)。但三调是现状调查,不能作为土地性质的判断依据。
4.关于反映人的第四点诉求,一直以来,卧龙区自然资源局都把耕地保护工作放在首位,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但该土地已经政府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非耕地。
5.关于反映人的第五、第六点诉求,对于“把该土地所有权回交到杨李庄11组村民手中”,该土地于2006年办理农转,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的耕地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未发生改变,仍为集体所有;此处村民所指所有权应为承包权,承包权的界定应按照合同执行,如对合同有异议,参照第一条回复解决;对于“恢复土地使用性质”,目前该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如村民要求恢复为耕地,需按照程序,由村委提出申请,经青华镇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区政府申请撤销批文,恢复原土地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