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尚琳琳,女,汉族,1990 年 3 月 3 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小店乡东坪村东西组8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9003031186。联系电话:15083326237。 投诉对象: 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投诉的基本事实: 2019年6月19日投诉人尚琳琳通过陈新生的渠道在武汉市购置吉利缤越汽车一辆,购车款98800元,投诉人购车时支付首付款 40800元,余款58000元采用按揭方式付款。购车当天陈新生又介绍投诉人向工商银行贷款78000元,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2698元。 2021年5月,陈新生通知投诉人,准备钱提前结清贷款。投诉人将22568元转给陈新生,由陈新生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投诉人将钱转给陈新生后,以为陈新生已经将贷款还清。直到2022年1月投诉人才知道陈新生并未将贷款结清,而是将投诉人转账的22568元挪用,导致投诉人的贷款逾期。迫不得已,投诉人又向工商银行支付贷款及违约金3025元。 事后得知,陈新生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南阳地区数十名受害人资金高达数百万元。投诉人以及其他受害人向卧龙区人民法提起诉讼,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豫1303民初6237号判决书。判决后,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了强制执行。再执行过程中,执行局并不重视,形式主义,简单走流程后,终结案件的执行,导致投诉人的受损资金时隔多年,没有执行回来分文。 投诉请求: 投诉人认为,陈新生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了数十人的巨额资金,影响极其恶劣。卧龙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不给予重视,未对陈新生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导致陈新生拿着受害人的血汗钱,逍遥法外、过着锦衣玉食的生活。投诉人特向领导致此投诉信,请领导过问重视,严肃追究卧龙区法院执行局相关执行人人员不作为的渎职行为。督促卧龙区法院执行局惩治恶徒陈新生,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还受害人的公道! 投诉人:尚琳琳 2025年 2月 11 日
网友您好!经核实,卧龙区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豫1303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南阳豫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区法院涉案众多,且涉及人数较多,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2年12月27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此,区法院将再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示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结,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涉款项的法律义务,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限制措施继续有效。若申请执行人确切掌握被执行人下落或相关财产线索可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区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