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剥夺受教育权 自2025年3月3日起,南阳市第九中学北校区以“不服从剪发规定”为由,拒绝学生进入校园,并禁止其参与正常课程及周日下午考试,严重违反《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2. 威胁性处罚 校方口头宣称:“不剪发就不允许进校回家整改 3. 精神伤害 该行为导致学生心理压力巨大,有创伤 二、法律依据 1. 《宪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无权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受教育权。 2. **《教育法》第九条、第四十三条** - 学校不得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 学生有权对学校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诉讼。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 学校不得实施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立案查处。 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学校强制剪发并以此为由停课,构成对“身体权、人格尊严”的双重侵害。 5《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学校无行政处罚权,禁止入校、停课等行为属违法“私刑 6诉求 1. 立即责令学校停止侵权行为 2 彻查该校长期存在的违法校规,通报整改; 校方以“剪发是校规,为了纪律统一”则学校无权以“管理方便”为由剥夺公民基本权利。 1. 剪发与教育无关(如非军事院校、不涉及实验安全),校规超出合理管理范围。 2. 合法性 根据《教育法》第29条,学校需“尊重学生权利”,校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如《民法典》) 希望有关领导可以重视若相关部门未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我将逐级上报附上此前向教育局投诉的工单号及回复记录(证明地方推诿)。
网友您好!经我区教育部门核实,未发现南阳市第九中北校区以发型为由限制学生入学情况。具体情况为:
3月2日晚学生返校时,学校某班主任发现班内个别学生头发较长,与家长沟通后由家长自愿陪同离校理发。但学生与父母回家后因头发长度意见不一产生误解。经疏导,该生已于第二天上午正常返校。
区教体局已要求该校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畅通家校、师生沟通渠道,营造良好育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