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你好!我是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袁营村六组居民,我叫刘群发,男,1947年4月23日出生。2023年5月4日,我发现所种的44棵杨树(大部分以成材)被人盗伐,价值一万余元,随即到潦河镇派出所报案,潦河镇派出所受理了此案{受案文号:卧公(潦)受案字〖2023〗2039号},经过他们多方调查走访取证,证实以上所述树木是我(刘群发)所种植。但是,他们(潦河镇派出所)告知,砍树是为了修路的需要,是一项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利益是一项违规但不违法的事件,故下达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让到其它机关投诉。2023年8月1日,我们将此事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院给出的反馈结果是:非民事受案范围,请至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解决。此事已过去近两年,期间也曾多次找镇里解决,镇司法所让我们去了四五次,送反复修改的申辩材料,最后也不了了之。后来我们又把此事反应给区纪委,区纪委把此事转交给了镇政府纪委,如今此事已过去近两年,杳无音信,请问此线索明晰的侵权案件,镇政府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何时才能给我们解决???!!!请上级明鉴。
网友您好!经潦河镇核实,2023年4月因袁歪路重修扩建,道路两侧树木需要砍伐,经镇林业部门与该村两委推动此事,对承包该地块的叶某秀进行补偿,砍伐过程进展顺利。事后,该村六组村民刘某发声称部分树木为其本人所种,索要补偿款。刘、叶二人产生争执而报警处理,经派出所调查,刘某发因证据不足,对刘某发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镇相关部门、司法所、村两委调解多次,始终无果。此后刘某发同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但其提供证明不足,法庭未受理。
前期,刘某发通过区纪委信访室(编号:2024173)反映此事,镇纪委也对此事也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于2024年7月14日向当事人进行电话反馈,当事人表示基本认可。两年间,镇政府多部分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刘某发均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杨树属于刘某发。
综上,网友反映的“镇政府对相关情况拖延并予不处理”情况不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