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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委回复:
  

网友您好,经卧龙区卫健委核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及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定,病历复制、封存的前提需医患就诊关系成立且双方在场。

执法人员在该院病案室中未发现有“张某依”或“张某卫”的就诊记录和病历资料。反映人向院方提供的空白收据上仅加盖有“南阳中医针灸新疗法医院”印章,无任何手写文字内容或“张某依”字样的就诊信息,院方无法核实该收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张某依”及“张某卫”在该院是否接受过诊疗服务。

故反映人暂无法适用上述病历复制、封存的相关规定。建议网友在提供更详细明确的就诊信息后,卧龙区卫健委再据此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