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冒昧致信打扰您,我是卧龙区龙王沟风景区陈家庄村林马场九组村民,我常年在湖北省十堰市务工,因家中23年树龄的30棵杨树被人擅自砍伐、维权无门,万般无奈之下向您如实反映情况,恳请您予以关注并督办。 2026年春节期间,我返乡后前往自家田地查看,发现种植23年的30棵杨树被人全部砍伐,随即于2026年2月19日向龙王沟派出所报警,报案事由为杨树被盗伐。接警后,龙王沟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勘察、询问,并依法找到实际砍伐人员。但在后续协商过程中,砍伐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公然谎称案涉树木为其本人种植。 此后,派出所要求我举证树木及土地权属,我第一时间找到本组村民、新老村民组长及村委会,多方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村委公章,明确证实案涉30棵杨树归我所有、土地使用权归属清晰;派出所与村委会两次联合到现场实地测量,土地边界、四至范围结果完全一致,上述所有书面证据、测量记录我均已完整留存,并全部提交至龙王沟派出所。 反观砍伐方,全程仅以口头方式主张树木归其所有,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人证言或权属证明,无任何依据支撑其说辞,且案涉树木与土地此前无任何权属纠纷,砍伐方属于明知树木非己所有,仍擅自委托他人实施砍伐,主观恶意明显。经初步估算,被砍伐30棵杨树涉案价值约1.8万元。 我已将全部权属证据、现场材料递交派出所后,派出所仍要求我额外提供土地确权证方可认定权属,而对无任何证据的砍伐方说辞予以采信,最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仅将本案按民事纠纷组织调解。截至目前,派出所未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人采取任何调查或处置措施,一味以调解、民事诉讼为由推诿,未能依法维护我的合法财产权益。 我个人认为,砍伐方在明知树木归属、无任何权属依据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与故意毁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伐行为,涉案金额已达到相关立案标准,理应依法依规调查处置,而非简单按民事纠纷处理。 我常年在外务工,家中财产无故遭人损毁,多方维权无果,实属无处申冤。恳请各位领导能够体恤百姓难处,核查本案实情,督促龙王沟派出所依法公正办理本案,维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万分感谢!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卧龙区高度重视,迅速安排相关部门调查了解处理。卧龙公安分局办理的2026年2月19日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宋某印树木被盗窃一案,经查,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经查,2025年2月5日下午,宋某强、孙某荣夫妻二人带领孙某荣的两个弟弟孙某奇、孙某林到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陈家庄林马场地,地里有一片自家种植的杨树,宋某强担心自己种植的杨树被盗,让孙某奇、孙某林雇人将杨树砍伐并卖掉。随后宋某强指定了杨树的边界。2026年2月10日,孙某奇找到伐树的李某磊,将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陈家庄林马场将地里不规则排列的36棵树砍伐并出售,李某磊支付孙某奇11000元。宋某强与宋某印系亲兄弟,2026年2月15日,宋某印发现自己地里的杨树被砍,与村组干部丈量,认为36棵杨树中的30棵是其本人的,另外6棵杨树是宋某强的。宋某强之妻孙某荣认为地界南边的许家原始边界耕下面还有许家的地,之后从南向北依次才是是宋某强、宋某印的土地。因杨树种植时间约20年,年代久远,被砍伐树木是凌乱的生长在地里,粗细不一。孙某荣称其种植杨树苗时,未见宋某印种植杨树。因兄弟两家地界不清,不能确定杨树的归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宋某强、孙某荣与宋某印之间系土地纠纷引发的伐树纠纷,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2026年2月19日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宋国印树木被盗案进行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结果作出后,已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与属地政府、村组沟通共同调解。在后续的调解中,龙王沟风景区建设发展中心、派出所、村委多方积极参与,力求合情合理解决宋某印、宋某强兄弟俩间的这一矛盾纠纷。经多方努力,2026年4月5日,双方达成调解,赔偿宋某印所有损失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