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处理本人退休年龄认定及违规要求退还工资社保的诉求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南阳市卧龙区一名基层教师,现就本人退休年龄认定及被强制要求退还工资、社保问题,如实反映情况,恳请领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 本人档案中,入团申请书填写出生时间为1969年10月,而高招报名表、身份证、工作登记等后续正式材料均一致为1971年10月。我自1991年10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按照统一身份信息正常上岗、正常缴纳社保,长期以来学校人事部门和卧龙区人社局均未对出生时间提出异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完成档案审核、归档和退休预警工作。正是由于相关部门长期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未及时核查档案、提醒办理退休,才导致我正常在岗工作至2026年,多工作17个月。 现卧龙区人社局及学校单方面认定我应于2024年10月退休,并要求全额退还2024年11月至2026年3月期间发放的工资及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本人对此处理决定坚决不服,理由如下: 一、档案管理、年龄审核、退休审批是学校和人社部门的法定义务。相关部门长期未履行职责,档案入档不及时、审核不及时、告知不及时,存在明显管理失职。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责任单位承担,不应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教师。 二、本人不存在隐瞒年龄、涂改档案、违规上岗等行为,档案信息不一致属于历史填写差异,本人自始至终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规定,教师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行政机关及用人单位管理失误、履职不到位引发的问题,不得侵害教师合法权益,更不得强制要求教师退还已发放的工资待遇和社保费用。 四、本次要求退还工资及单位社保的做法,事实依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当,违背依法行政、过错追责、合理公正的基本原则,对本人生活造成极大压力,也严重影响基层教师的职业安全感与合法权益。 在此,我恳请领导高度重视此事,督促卧龙区人社局及学校: 1. 充分考虑历史事实、材料一致性及部门失职情况,重新认定退休时间2026年4月 2. 撤销要求本人退还2024年11月至2026年3月工资及单位社保缴费的决定; 3. 坚持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由管理失职方承担相应责任,切实维护基层教师合法权益。 本人所述全部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26年4月5日
网友您好,为准确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生年月,避免出现应退未退情况。区人社于2022年、2024年印发文件,明确用人单位职责、建立档案预审制度,要求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进行全面审核,对认定困难档案,可提请人社局协助认定。
2026年3月,该教师所在单位向区人社局提出办理退休审核档案申请。经查阅,该教师人事档案中1984年的《入团志愿书》记载出生时间为1969年10月;1986年的《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招报名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71年10月。根据组通字〔2006〕4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政策规定,认定该教师出生时间为1969年10月,认定依据为1984年的《入团志愿书》。同时,人社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该教师所在单位,并告知如有异议,可按照“最早最先”原则,提供该教师早期户籍底册材料对出生日期进行复核。但该教师及所在单位未提供复核相关材料,并于2026年3月31日到区人社局办理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