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案件,截然不同中的判决,这其中说明了什么?
王勇与林海军合伙纠纷协议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先后做出了(2017)豫1324民初1614民事判决,但该判决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偏向原告林海军。后王勇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南阳中院慎重审理后认为:镇平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作出(2018)豫13民95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中,在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镇平县人民法院依然在(2018)豫1324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中照搬了(2017)豫1324民初1614民事判决,对于中科评估公司明目涨胆的虚假评估及林海军恶意捏造的证据统统予以无条件采信,对王勇提供证据则尽量极力给予否认。
好在是正义虽然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镇平县人民法院这种葫芦僧判葫芦案的行为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那里得到纠正。基于大量证据及细致工作,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做出了(2018)豫13民终5933号的终审判决。判决规定:1、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4民初1614民事判决;2、驳回上诉人林海军的诉讼请求;3、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评估费4000元,反诉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100元,由上诉人王勇承担600元,由被上诉人林海军负担12500元。
我感到疑惑的是:1、同一个国度,同一部法律,同一个案件,都是人民法院,都是人民法官,为什么对这个案件有着截然相反的判决;2、林海军的所谓证据、中科评估公司的虚假评估为什么在镇平县人民法院畅通无阻的无条件予以采用,而这些所谓证据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那里却显得那么经不住推敲,就连林海军本人当庭都承认中科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与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存在明显造假行为。镇平县人民法院为何对此熟视无睹,肆意制造冤假错案。3、镇平县人民法院看来应好好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与办案能力,连这么明显的案件还需要市级法院来纠正,这其中要么存在摆不上台面的猫腻,要么就是镇平县人民法院某些人员的办案、审案能力差到了黑白颠倒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