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交警大队在2022年2月办理当事人秦x与肇事司机尚庆航交通事故一案件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要求,适用法律条款错误,不合理、不公平划分责任,出具错误认定书(第4113241202200000801号),并存在未追究肇事司机尚庆航开车接打电话之违规驾驶行为、违反限速指示规定等责任,南阳市交警支队存在未按照职责复核事故,对错误、违规事故认定书及责任划分予以维持(宛公交复字2022第000140号)等以下违规行为: 1、镇平县交警大队明知事故路口无信号灯及我车在肇事车辆右侧行驶的事实,肇事司机尚庆航有开车接打电话及违反限速标识驾车行为事实,与车速鉴定机构人员无车速鉴定资质仍出具鉴定报告的事实,未正确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条文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5条1款第2项规定、第59条规定,错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进行不正确的责任划分。 2、镇平县交警大队明知该交通事故应该适用一般程序规定,交警李广法仍然独自进行调查,并且不履行调查相关职责、不收集证据,不处罚肇事司机尚庆航违法接打电话等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6章、第7章第1节、第8章规定。镇平县交警大队明知辅警贾书志、刘平春二人作为非专业人员在从事现场勘查中的绘图、摄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等操作,仍依靠辅警制作的上述文书,进行事故认定。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章第2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5章规定。2、南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复核人员未认真、正确履行审查职责,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正确、责任划分不公正情况下,出具维持下一级交通事故认定的决定,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第76条第1款、第3款规定。现根据以上相关事实证据及国家有关维护公民申诉权、控告权的相关法规,向你局提出纠正相关错误决定的意见,请及时予以处理并给予答复。 对镇平交警及南阳市公安局督察部门工作处理方面的几个疑问:(如图)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情况,经县公安部门核查反馈,事故责任认定问题,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第41132412022000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秦岭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由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尚庆航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娜、秦曼琦、刘语聪均不承担该事故责任。秦岭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复核。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第000140号宛公交复字结论:镇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41132412022000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公正。经研究决定:维持第41132412022000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警及办理过程问题,镇平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已将存在的问题移送至镇平县公安局机关纪委,由机关纪委给予组织处理。事故中队责任民警李广法在存在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不全面收集证据,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经县局党委研究决定,2022年7月25日给予李广法通报批评并责令检查处理;交警大队大队长刘宛鹏、负领导责任,向县局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分管事故大队的领导江剑负领导责任,事故大队责任民警王鹏在出现警情无法及时出警时未向分管领导、大队领导汇报,经县局党委研究给予江剑、王鹏予以提醒谈话处理;交警大队指挥中心值班员辅警李亦诗因警力部署、调配不科学,派警迟缓等问题,由交警大队对其作出告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