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良营商环境重要的是做[编号:732582]

  释正义 留言    2024-05-18 22:07: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七章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的规定:㈠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㈡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㈣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4年春期,镇平县税务局涅阳分局违背国家政策,向县内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强行征税,其征收方式闻所未闻,仅是发了一张表格让其自己填写应交纳多少税款。对提出异议人员轻则呵斥,重则恶语相向,恐吓威胁,工作作风极为粗暴。 这种素质的人是如何进入税务系统的?这种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又能让谁心服,他们这是给党和政府抹黑。希望这些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先进行系统学习,搞清楚国家的法律法规,真正作到依法行政,不要把自己当成人民的主人,更不要把人民当成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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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委回复: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情况, 经县税务部门核查反馈,涅阳税务分局在实地对投诉人进行税收辅导的过程中,并未征收增值税,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辅导纳税人到税务部门完善税务登记信息,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发票;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等涉税业务。关于所反映的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问题,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件之规定,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费等,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同时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之规定,若纳税人符合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规定条件,应向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综上所述,涅阳税务分局组织开展的是纳税辅导工作,对于纳税人的自查行为,达到纳税、缴费条件的,依法督促纳税人申报缴纳税费。若对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言行有意见和异议,请及时与涅阳税务分局或镇平县税务局联系,将认真对待解决,欢迎广大纳税人监督、批评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