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冠军,身份证,411324198410303452,手机号18939229256,杨国停,身份证,412925197308203450,手机号17613815670徐欢,身份证,411411328198702097166,电话18338388821,实名举报,河南省镇平县农村信用社,非法放贷,蔺曾强系社会闲杂人,石淳太系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此二人内外勾结套取河南省镇平县农村信用社贷款高达60多万,提供伪造,签字,结婚证,等,造成我们极大损失伤害,往请领导给予查询督办,我这里有足够的材料可以证明河南省镇平县农村信用社内部勾结制造冤假错案,望请领导能够重视,
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情况,经县农商银行核查反馈,反映人李冠军于2018年7月29日在镇平县农商银行马庄支行申请办理贷款30万元,并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期为三年,授信期限为2018年 7月 29日起至2021年 7月29日。担保人为陈某、王志某、杨国某,三人均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及担保人承诺书。经办客户经理入户进行了照相,并在信贷档案中留有合影和入户影相。贷款发放时,经办客户经理为王绍某,实际管户经理为张某,贷款第一责任人为石淳某。根据贷款影像资料的查询,档案授信三年期限中,每年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李冠军均到马庄支行营业大厅办理相关业务(连续三年,均有柜台面签面贷影像),且在贷款逾期后管户经理催收时,也有“不是疫情早还了”等对贷款事实认可的聊天记录。借款人及其配偶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主动在借款申请书、借款人承诺书、借款人配偶承诺书、借款合同等多项借款手续上签字,对签字负有完全责任,同时贷款档案中有客户与客户经理在客户经营所在地的合照,办理贷款时借款人及配偶均无异议。客户贷款档案中的资料均为客户本人提供,不存在伪造现象。客户在农商银行办理贷款时签订的担保人承诺书和担保合同均为本人签字,同时还有主贷人与担保人一起的合影。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面谈面签承担责任。涉及反映人贷款诉讼已有司法判决结果(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1324民初2856号),反映人败诉,下步县农商银行将积极与反映人沟通,引导其通过司法途径反映问题及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