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瑞贝卡和天下小区物业费收取是否合理[编号:741349]

  一 留言    2026-04-16 11:10:17

  1、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23年4月30日,网签时间2023年7月20日,合同规定由于买受人逾期支付购房款(含在交付日前按揭贷款未达到出卖人账户)维修基金、各项税费等违约行为的,按预期的时间顺延交房日期,贷款放款日期2023年12月19日,物业要求必须按网签合同日期2023年7月20开始计算物业费是否合理 2、购买现房未有人正式通知购房者办理交房手续进行收房,是否默认买房者已经知道可以办理交房手续确认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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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委回复:
  

网友:

您好!您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情况镇平县杨营镇政府进行了核查反馈

经核实,反映人袁女士于2023年7月20日购买瑞贝卡和天下小区25号1单元1701室房屋。该楼栋已于2023年4月30日前验收合格并集中交付使用,属于现房销售。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2023年7月20日)起计收。

2026年3月26日,袁女士将该房屋转让给陈先生,买卖双方协商由袁女士结清办理手续前所欠物业服务费用。2026年4月15日,袁女士、陈先生及房屋中介一同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交接手续。

关于物业费起算时间的说明,开发商给予物业公司的优惠政策为:2023年4月30日前购买的期房,可赠送3个月物业费,即从2023年8月1日起计费。袁女士购买的房屋属于现房(已于2023年4月30日前交付使用),购房时间为2023年7月20日,不适用上述期房优惠政策。袁女士未提供开发商出具的关于减免物业费的任何书面证明,因此物业公司按实际交付及合同约定,从2023年8月1日起收取物业费。另外,物业费缴纳日期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决定,而非公积金贷款放款日期。

关于收房通知问题的说明,告知反映人办理收房手续的相关人员为开发商售房部工作人员,因反映人购买的现房,自购买房屋签订网签合同以后房屋产权人已从开发公司变为购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