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可是我们大桥乡政府并没有按照此法规分配,他们说有村民自治法,通过村民决定的就有法律效果,可咨询律师和省里回复说"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村民自治法属于一般法且未明确禁止特别法规定".也就是目前大桥乡没有执行是错误的.
经私下调查,大多地方都严格执行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为什么大桥乡政府不执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