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就“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适用问题请示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不符合当时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通知如下:对尚未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应按照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即对不符合当时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尚未执行的,属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属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继续有效,剩余部分不再征收。
请问内乡县卫计委为什么我们县还在征收,请责成我们大桥计生办退还非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请认真对待并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