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委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查结果向你反馈如下:
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内乡县政府安排由县文广新局负责采购160个非贫困村文化服务中心设备器材。由于采购项目数额巨大、品种数量多,我局非常慎重,在发布招标公告挂网之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恒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增设对各标段参数进行专家评审论证和上网公示环节,对5个标段的参数于2018年12月26日由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市财政评审专家对项目产品参数进行评审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各标段参数信息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9日,公示期内充分接受广大潜在投标企业对所发布公示参数的质疑,从而保证该项目招标客观公平公正。
本次采购招标工作,我局全权委托了河南恒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公司按照财政部令87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开招标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即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本次项目面向全国发布招标公告,共有31家企业参与投标。各标段评分由代理公司从市财政局专家库抽取7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7位专家专业涵盖体育、电子等技术、经济类),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在县公证处、财政局采购办、文广新局财务人员及局纪检专干全过程监督下进行打分评标。
问题1、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已于2018年11月26日在《南阳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示。
关于中标候选人的公示,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69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因此,中标结果公告只能公告中标人的相关信息。
问题2、经咨询法律顾问,三标段中标企业“郑州成玉多媒体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营业执照、纳税信息、业绩等相关企业信息资料,与评标报告一致,不影响该公司中标结果。公告为“郑州市成玉多媒体有限公司”,我局已责成代理公司向郑州成玉多媒体有限公司道歉。
问题3、四标段中标人河南泽爽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时递交的投标文件已经向评标委员会出具了本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信用查询结果。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信用查询渠道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中“(三)信用记录的使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了企业信用查询渠道是“信用中国”和“国家政府采购网”网站,符合法律规定。我局在接到内乡佳旺科贸有限公司的质疑后,专门在“信用中国”和“国家政府采购网”网站进行查询,网站查询结果显示该企业不存在行政处罚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
且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企业纳税在《实施条例》释义为“作为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该企业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依法纳税凭证。
问题4、该项目的采购方式是县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开招标,河南恒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财政部令87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开招标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在财政部令87号里面,明确了货物采购的相关细节性要求。本次评标办法完全是依法依规的,其中包含有投标报价、业绩、售后服务及技术部分,其中商务标约占30%,技术标占42%,售后服务占19分,业绩信誉占9%,完全符合财政部令87号的要求,且整体体现了同等价格比质量、同等质量比服务、同等服务比信誉的方针。
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因素,价格因素只是其中的一项。价格因素的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是按照公式计算。
本项目的评审,是由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进行综合评审后得出的结果。
问题5、寅兴公司未能中标的原因在于其标书制作存在瑕疵,其投标文件并未能与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相对应。我局认为无论哪里的企业都应该一视同仁、一个标准,招标就是面向全国,不存在地域优先,不存在个人偏向,不存在向代理公司打招呼施压,代理公司依法依规组织客观公平地评标。
对于网友“相关部门共同失声”的留言:
我局认为网友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面对个别企业三番五次对同一问题的质疑,我局每次都认真对待。如:对于内乡县共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乡佳旺科贸有限公司先后多次提出的同一问题质疑,在企业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要求提供质疑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我局也依法依规按照程序进行多次书面答复,并且对于到我局的“人访”也依法进行了耐心地解释和答疑,在答复过程中,要求招标代理公司参与举实外,我们请局法律顾问全程参与指导。总之,我局在此次招标采购工作中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客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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