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委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商务局调查结果再次向你反馈如下:
一、微信朋友圈销售是否算是电子商务销售
微信朋友圈销售属于电子商务销售,属于电商中新兴的社交电商。微信不是以电商为主的平台,而是社交平台,没有完善的后台单量、品类、销售额的统计功能,所以无法确认销售产品的品类、单量、销售额。
二、补贴认定的政策依据
内乡电商单量补贴是依据内政(2016)100号文件《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乡县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意见的通知》第6项“凡围绕内乡十宝或内乡特色农产品在各类平台上单品销售500单以上1000单以下的,每单补贴1元;1000单以上的,每单补贴1.5元”。依照《关于对2018年度电商工作的考评认定实施方案》第六条,“其店铺销售品类、执照经营范围、单品销售单数及明细、快递物流发货单存根、销售总额等后台交易数据截图照片”来认定补贴数额。
三、为什么每年的内乡电商补贴都没有补贴微商
1.微信属于一个以交友交流为主的社交平台,不是一个专门的商品销售平台
随着电商的发展,网民发现在朋友圈内销售产品较淘宝之类的平台更为便捷,因此逐渐在朋友圈动态中展示产品,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收款,这种电商模式也被称为社交电商,货品主要是销售给亲朋好友等基于一定信任的人员。
2.微信不是一个专业做销售的销售平台,不同于淘宝、京东等专业的销售平台
微信平台朋友圈没有相关的后台数据统计模块,无法认定销售多少单、销售多少内乡本地生产的产品、销售的是什么品类的农产品、销售该农产品总额是多少等数据,仅依靠转账截图、红包截图,无法清晰地界定私人生活转账还是商品销售转账。因此对微商无法进行补贴。
3.我县扶持对象主要是本土规范经营的电商企业而不是个人
我县《关于对2018年度电商工作的考评认定实施方案》中要求申报企业均需提供注册地为内乡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完税证明、商标持有证明、行业许可证、质量检测证等有关证照的复印件,电商企业还需提供在网店页面公示营
业执照、经营范围等行政许可信息的截图。但微信销售往往属于个人页面,非企业化经营,也提供不了以上规范经营的营业执照等。
4.微信平台该销售功能不是其固有主要功能,尚处于逐步规范监管阶段
2019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夸大宣传、收款不发货、无证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将被禁止,微信平台也正在依法对微信销售行为进行逐步调整规范,相信不久的将来微信平台会进行适当的调整,进行规范管理,增加后台精准统计模块,这样微信朋友圈的销售单量就可以纳入补贴范围。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心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