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内乡县城关镇民警符书宏非法侵占讹诈群众财产[编号:713529]

  符宝红 留言    2019-10-08 11:35:26

  尊敬的领导:您好!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中审阅我的举报信。我是内乡县城关镇的王海军,身份证信息:412926196502060053,联系方式:13937790645;妻子符保红,身份证信息:412926196908280064。我实名举报内乡县城关镇派出所民警符书宏,其多次恶意扰乱我厂正常经营活动,并威胁我的人身安全,讹诈霸占我的个人财产。我于2012年1月在内乡县湍东镇小庙岗村和龙头村建立石墨厂。在此之前由于生意往来与符书宏结识,他听闻我有建厂的打算,极力劝说我在其辖区的小庙岗村建厂,说这是他的辖区,啥事都可以摆平,并且跟县里关系也都熟络,办事方便!因他与我妻子同姓,按辈分便称呼我姑父,再加上对其警察身份的信任,我就听从了他的建议,在其辖区内建厂。在建厂过程中他以办厂需要处理打点村里关系为由,多次向我索要活动经费。随后要求以身份关系入股,但被我婉言拒绝,其后便自作主张往厂里拉废旧设备要求作高价入股。虽然我多次表示反对,但在他不断的暗示村里有人会来厂里捣乱,只有他出面才能摆平的情况下,我考虑到已经投入很大一部分资金,不能就这么打水漂了,无奈之下,只能妥协。建厂后,我便多次要求草拟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他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办。2014年10月符书宏趁我出差之际,提出可以帮忙找关系顺利快速办理工商注册,我要求等我出差回来一同前去办理他不置可否,在我赶回家时,却被告知已经注册完毕,在办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我没签过一个字。他知道国家规定公职人员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便以他在我厂看大门的小舅张建国的身份信息登记注册了——宏翔碳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他小舅,他小舅没出一分钱占股95%,我个人建厂以来总投资达270余万元却仅占股5%,符书宏没有出资一分钱。面对这种情况,我立即并多次强烈要求更改信息,他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10月9号办理的营业执照,2014年11月9号他小舅意外死亡,借此机会,我又跟符书宏商量,希望他能配合把工厂法人变更到我名下,他坚决不同意,至今法人还是他小舅,我们矛盾进一步激化。由于符书宏不适经营并且还有工作要做,生意上也没有业务收入,便动了讹诈厂房出卖的心思,于是便在我生产期间,多次亲自或找人闹事,组织人开大车堵门,不让货物出门,并施以各种语言威胁,骚扰驱赶我厂工人工作,工人不敢来干活,客户也因为惧怕纠纷不敢合作,使我生意日渐萧条,资金链断裂,债务高筑,为了还款,家里仅有的一处住房也即将被拍卖。为了还债,我多次找人向符书宏说情,求他高抬贵手。他却很强硬地说厂子是他的,并放言谁敢买就让谁开不了门。在2019年8月,还找人把门焊死,致使我不能及时贱卖货物还账。当时报警后,出警人员看到其妻子在场,说是民事纠纷,让我们私下调解。其妻更耀武扬威地说:也不看看公安局是谁家的,还报警!由于其公安身份,我们没办法公平调解。由于办厂以来欠下很多债务,全家人现在居无住所,并且还有一个上高三的女儿需要照顾,万般无奈下,我多次恳求符书宏能网开一面,让我完善工厂变更手续,不要再闹。然而他看到我的境况更加嚣张地说这个厂是他投钱办的,跟我没有关系,我就是给他打工的,让我滚蛋!还说公检法是一家,爱上哪告上哪告去!十八大以来,国家对公职人员严律纪律红线,并进行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本指望人民警察能够保百姓一方平安,却不料因为符书宏的恣意妄为,藐视党纪国法,促使我企业破产,债台高筑,无家可归。在走投无路之下,才实名向领导反映问题,希望县纪委的领导同志能够为民做主,还我生路!

  已回复
内乡县委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公安局调查结果向你反馈如下:

一、核查情况   据符书宏称,其妻子谢某柯系内乡县下岗职工,2003年自单位下岗后一直以个体经营为生,从事过多个行业。2007年,谢某柯开始与于某华合作经营保温材料,原工厂位于内乡县湍东镇大山陶瓷厂。2007年左右,因政府土地征收,经营双方开始筹划迁址事宜。在一次家庭闲谈中,符书宏舅舅张建国(已故)提议,其所在的湍东镇龙头村陈家组有一块闲置荒地。如果谢晓柯建厂要用,其可以出面到村组协调租地事宜。考虑到张建国是龙头村陈家组的老门老户,在此建厂后如遇矛盾、纠纷,张建国方便出面沟通协调等因素,经谢晓柯、于俊华协商一致,决定将厂区迁至此地。2008年夏,经张建国协调,以张建国儿子名义与湍东镇龙头村陈家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

2010年初,经营保温材料生意的同行王海军因其租用的内乡县王店镇老纸厂的场地被收回,急于另寻场地开展生产。在听说谢某柯有土地要建厂区的消息后,王海军多次到大山陶瓷厂找于某华商议入股事宜。三方最终商定将谢某柯和于某华的原设备作价15万元,并提供生产场地,王海军出资50万元作为对等股份入股(王海军没有任何设备),合伙后三方股份均等,利润均分,并于2011年冬天开始兴建厂区。厂区建成后,于俊华和谢晓柯将大山陶瓷厂的老设备搬至新场地,工厂开始生产经营。经营过程中,合作双方因王海军不与合伙人商量、独自进货出货、不入厂账、不分利益等问题发生矛盾,后于某华和谢某柯均提出退股,王海军因资金紧张无法负担、以及担心二人退股后村组土地后续租赁及村组矛盾协调等方面无人出面等因素不同意,经多次协商,王海军同意只能一人退股,后于某华退股,谢某柯和王海军分持50%股份。

经询问于某华,于某华所述与符书宏一致。

2013年,保温材料技术员杜某找到谢某柯和王海军,协商技术及销售渠道入股事宜,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合伙协议书》,明确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符书宏、王海军、杜某3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符书宏称:此后,王海军依然独自经营,利润独得,经营账目也不与其妻子核对结算,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杜某合伙后建立了新的销售渠道,因购货方要求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而无营业执照无法办理税务登记,三方开始商议公司注册事宜。因担心一旦厂里出事法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三人均不愿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三方商定由厂保安张建国(符书宏小舅)作为公司法人,以规避法律风险。公司登记资料中张建国占股90%、王海军占股10%,王海军任“执行董事”,杜某任“监事”。王海军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进行了工商注册,公司名称“内乡县宏翔碳素有限公司”。随着环保形势逐步严峻,保温材料行业也进入低谷,加之经营矛盾,2015年,杜某退出了合作经营,工厂生产也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符书宏和其妻子也基本不再到厂里过问。

2014年11月9日,张建国去世,导致工厂无法办理税务申报等业务,故股东三方商议将公司法人变更为张建国的儿子张文定,并咨询了法人变更相关流程,因张建国有多名子女,变更法人需提供指定继承人的司法公证,而公司注册资金数额巨大,仅继承人继承公证费一项至少需要6万元,加之环保形势严峻,行业不景气等因素,此事一直搁置至今。

2019年上半年,湍东镇龙头村支书多次联系谢某柯和符书宏,说县里、镇上多次开会强调环保形势严峻,要求工厂停产,待环保达标后再生产。二人也将这一要求告知了王海军,王海军称厂里未生产。后该厂被村组干部突击检查发现仍在生产,责令再不停产将上报后强制拆除。符书宏遂到厂区查看情况,发现厂内工人仍在生产,厂内设备也被大量变卖。符书宏电话联系王海军,但王海军拒绝见面。之后,谢某柯多次到厂去找王海军,发现厂内仍在继续小规模生产,谢某柯要求多次工人停工,但对方未予理会。2019年8月21日10时许,谢某柯到厂里去找王海军,与在厂内拉货人张某文发生争吵,双方均称所拉货物为自己所有,谢某柯阻止其将该批货物拉走,后张某文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电话通知王海军到场说明情况。王海军到场后承认公司系其与谢某柯共有,后因经营不善,其与谢之间的债务一直未结算清。民警告知双方,经济纠纷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如协商不成,应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整个处置过程符书宏并不在现场。为避免厂内物资被转移、变卖,同时防止工厂因继续违规生产被强拆,谢某柯找人将厂区大门焊死,符书宏并未参与。

二、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1.王海军反映的符书宏讹诈霸占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不属实,王海军与符书宏及其妻子谢柯系正常生意伙伴关系,双方经济纠纷应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2、王海军反映的符书宏多次恶意扰乱其工厂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不属实,系双方经营合作过程中因独自经营、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产生矛盾后的正常商业纠纷。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心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