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王海军和符宝红于2019年9月29日在南阳市市长书记留言板对内乡县城关镇派出所民警符书宏利用公职人员身份讹诈侵占群众财产问题进行了实名举报,十月中旬涉事派出所督察通知我到派出所询问情况,在我属实陈述情况时,询问人员频繁粗暴干预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表现在:一,当我提出符书宏利用公职人员身份进行商业活动是违规违纪行为时,对方表示公安人员做生意很正常,我们都有生意,不算啥事儿!二,当我提出符书宏打砸我厂,派车堵我厂门,焊死我厂门这些情况时派出所询问人员直接质问我是不是亲眼所见符书宏本人开车堵门,本人亲自焊死厂门,如果不是本人,我提供的证人证言都不算数,我说对方堵我厂门时打电话问我要钱不就说明是符书宏指使的嘛,为啥说明不了?符书宏找人焊我厂门后,我报警出警情况也有记录,符书宏妻子也到了现场,如果与他无关为什么他妻子会出面参与并且口出狂言?面对我的质问,询问人员态度粗暴地说啥都是你分析的还要警察干啥?三,当我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对方更是说符书宏说拿刀砍你,砍了没?说杀你杀了没?没砍没杀的能说明啥?四,当我情绪受到刺激,心脏不适,不能正常说话时还一再质问我并且不允许我的妻子代我回答问题,最终笔录签字时我妻子发现很多意思表达不准确不真实,要求更改,询问人员还说这只是走个程序不算数,让我们签字! 内乡县城关镇派出所如此这般维护包庇符书宏违纪违法行为,视我的真实反应情况于不顾,一味威逼质问我们受害者,说我是诬告符书宏。这些行为让我们的维权道路雪上加霜,生活更无着落,生命也受到威胁!请各位领导为民做主,为民主持公道,还我生路!
网友:
您好!现将公安局调查结果向你反馈如下:
一、核查情况 据符书宏称,其妻子谢某柯系内乡县下岗职工,2003年自单位下岗后一直以个体经营为生,从事过多个行业。2007年,谢某柯开始与于某华合作经营保温材料,原工厂位于内乡县湍东镇大山陶瓷厂。2007年左右,因政府土地征收,经营双方开始筹划迁址事宜。在一次家庭闲谈中,符书宏舅舅张建国(已故)提议,其所在的湍东镇龙头村陈家组有一块闲置荒地。如果谢晓柯建厂要用,其可以出面到村组协调租地事宜。考虑到张建国是龙头村陈家组的老门老户,在此建厂后如遇矛盾、纠纷,张建国方便出面沟通协调等因素,经谢晓柯、于俊华协商一致,决定将厂区迁至此地。2008年夏,经张建国协调,以张建国儿子名义与湍东镇龙头村陈家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
2010年初,经营保温材料生意的同行王海军因其租用的内乡县王店镇老纸厂的场地被收回,急于另寻场地开展生产。在听说谢某柯有土地要建厂区的消息后,王海军多次到大山陶瓷厂找于某华商议入股事宜。三方最终商定将谢某柯和于某华的原设备作价15万元,并提供生产场地,王海军出资50万元作为对等股份入股(王海军没有任何设备),合伙后三方股份均等,利润均分,并于2011年冬天开始兴建厂区。厂区建成后,于俊华和谢晓柯将大山陶瓷厂的老设备搬至新场地,工厂开始生产经营。经营过程中,合作双方因王海军不与合伙人商量、独自进货出货、不入厂账、不分利益等问题发生矛盾,后于某华和谢某柯均提出退股,王海军因资金紧张无法负担、以及担心二人退股后村组土地后续租赁及村组矛盾协调等方面无人出面等因素不同意,经多次协商,王海军同意只能一人退股,后于某华退股,谢某柯和王海军分持50%股份。
经询问于某华,于某华所述与符书宏一致。
2013年,保温材料技术员杜某找到谢某柯和王海军,协商技术及销售渠道入股事宜,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合伙协议书》,明确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符书宏、王海军、杜某3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符书宏称:此后,王海军依然独自经营,利润独得,经营账目也不与其妻子核对结算,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杜某合伙后建立了新的销售渠道,因购货方要求开具正规增值税发票,而无营业执照无法办理税务登记,三方开始商议公司注册事宜。因担心一旦厂里出事法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股东三人均不愿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三方商定由厂保安张建国(符书宏小舅)作为公司法人,以规避法律风险。公司登记资料中张建国占股90%、王海军占股10%,王海军任“执行董事”,杜某任“监事”。王海军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进行了工商注册,公司名称“内乡县宏翔碳素有限公司”。随着环保形势逐步严峻,保温材料行业也进入低谷,加之经营矛盾,2015年,杜某退出了合作经营,工厂生产也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符书宏和其妻子也基本不再到厂里过问。
2014年11月9日,张建国去世,导致工厂无法办理税务申报等业务,故股东三方商议将公司法人变更为张建国的儿子张文定,并咨询了法人变更相关流程,因张建国有多名子女,变更法人需提供指定继承人的司法公证,而公司注册资金数额巨大,仅继承人继承公证费一项至少需要6万元,加之环保形势严峻,行业不景气等因素,此事一直搁置至今。
2019年上半年,湍东镇龙头村支书多次联系谢某柯和符书宏,说县里、镇上多次开会强调环保形势严峻,要求工厂停产,待环保达标后再生产。二人也将这一要求告知了王海军,王海军称厂里未生产。后该厂被村组干部突击检查发现仍在生产,责令再不停产将上报后强制拆除。符书宏遂到厂区查看情况,发现厂内工人仍在生产,厂内设备也被大量变卖。符书宏电话联系王海军,但王海军拒绝见面。之后,谢某柯多次到厂去找王海军,发现厂内仍在继续小规模生产,谢某柯要求多次工人停工,但对方未予理会。2019年8月21日10时许,谢某柯到厂里去找王海军,与在厂内拉货人张某文发生争吵,双方均称所拉货物为自己所有,谢某柯阻止其将该批货物拉走,后张某文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电话通知王海军到场说明情况。王海军到场后承认公司系其与谢某柯共有,后因经营不善,其与谢之间的债务一直未结算清。民警告知双方,经济纠纷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如协商不成,应到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整个处置过程符书宏并不在现场。为避免厂内物资被转移、变卖,同时防止工厂因继续违规生产被强拆,谢某柯找人将厂区大门焊死,符书宏并未参与。
二、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
1.王海军反映的符书宏讹诈霸占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不属实,王海军与符书宏及其妻子谢某柯系正常生意伙伴关系,双方经济纠纷应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2、王海军反映的符书宏多次恶意扰乱其工厂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不属实,系双方经营合作过程中因独自经营、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产生矛盾后的正常商业纠纷。
3、王海军反映符书宏威胁其人身安全问题,经查询内乡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记录,未发现有王海军关于其人身安全受威胁的报警记录。无证据证实符书宏对王海军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
4、关于11月4日,王海军再次投诉内容不属实。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心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