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秀仍,女,现年74岁,家住内乡县大桥乡河南社区。 2020年 7月12 日,我在河南社区卫生所买药,买完药从社区路口出来被一辆无牌摩托车撞倒,造成左右两只胳膊骨折,四根肋骨骨折,由此发生了大量医疗费。事故发生后,家人曾几次去内乡县交通事故大队找事故负责人谢喆,让他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他要么不在单位,要么态度生硬,都没有结果,后来又在本人不知情且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份协议书,止今天一个多月过去了,内乡县交警事故大队迟迟不给划分责任,是否有偏袒行为?是否有暗箱操作?请领导主持公道,让内乡县交警大队尽快划分事故责任。
网友:
你好!现将公安局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2020年7月12日16时许,王秀仍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乡县大桥乡河南社区丁字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赵某驾驶的豫RFS656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秀仍受伤、车辆有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于2020年7月18日对赵某制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8月28日,办案民警对王秀仍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调查情况,事故大队于2020年9月1日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秀仍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并送达事故双方当事人。
期间,赵某和王秀仍的儿子黄某,于2020年7月21日,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赵某一次性赔偿王秀仍各种费用叁仟元整。随后,王秀仍的儿子黄某将赔偿协议提供给办案民警备案,王秀仍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心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