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通过法院拍卖,竞拍到一处厂房。唯一一条出路(消防通道4.3*4.3米),要经过被执行人一楼通道。拍卖的时候此通道指定为公共通道,且有被执行人笔录和法院文书作为依据。 由于被执行人前边的房屋出售,内乡房管局在2018年进行房产证办理的时候,未经四邻调查,未经实地测绘,单方面听从对方口述,给办理了房权证,并且将通道也包含在内,房产证号为:1801010553-1。 现在对方以房产证合法为理由,用土堆阻挡出路50天,致使我无法通行,需要从土堆上爬上爬下。 这期间我咨询内乡县房管局,得到的答复是,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跟我们不相干,我们的证是没问题的。 试问,内乡县房管局2018年办理的这个房产证是否合法合规?
网友:
你好!现将房管局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经调查:2000年1月,内乡县房管局依据准建证(根本未标注消防通道),为内乡县塑料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房权证;2004年11月,内乡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依据相关资料房管局将该房产转移登记到樊某某个人名下;原西侧三间发生转移,2018年4月,樊某某将转移后剩余的房产申请变更登记,将转移后剩余房产变更登记到樊某某名下。在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时,产权均包涵通道。
经实地调查,网友所谓的消防通道,根本没有准建部门批示,也只是作为过道出路使用,用于通行,严格意义上只有通过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防通道。
建议网友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请依法维权。
感谢你对书记留言板的关心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