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企业补缴住房公积金 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编号:733285]

  李海焕 留言    2024-07-03 17:19:29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海焕,女,身份证号:412923197401074822,工作单位:西峡网络分公司军马河服务站,联系方式:13462651634 20 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 地址:西峡县世纪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0754399237,联系方式:0377-69696838 现任公司老总李学义(19913605599) 请求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早在1999年已实施,西峡县分公司从2013年接管后, 2016年12月才为我办理住房公积金,公司存在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截止我退休当月2024年4月,已少交108个月(以住房公积金查询为证),每月一直按最低5%来实缴75元计算,累计少缴8100元,我已退休,现要求企业补缴在职期间相关住房公积金,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第15条明确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以上确凿事实,我恳请西峡县县委领导责令有关部分部门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限期补缴在职期间相关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李海焕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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