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民政府解决我家补偿款分配问题[编号:733330]

  王平功 留言    2024-07-06 12:26:52

  我叫王平功,男,现年74岁,住西峡县双龙镇东台子村瓦房坪组,身份证号码:41292319510410511X,联系电话:15225611935。 信访诉求:栾西高速从我组经过,征收我们组土地及山坡,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存在极不公平情况。我们全家8口人分配补偿款却不按户口本上的人计算,只给分配2人。但是有的已死亡、已出嫁多年的姑娘、户口不在本组的都给予分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意见》:“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后,镇、村领导召开群众会,因组里家庭户数占绝大多数,组里另将我家人口以投票举手表决形式后,没有人同意我家的其他6口人参与分配。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理应公平对待,合理分配。 本人对上述问题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过,可是基层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不按事实上报材料,反映的事实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决,还对我实施压力,不允许上访反映等等,我一个70多岁的老人,无奈再次向贵领导反映,希望上级领导能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合理我的诉求。 诉求人: 2024年7月6日

  已回复
西峡县委回复: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您的留言已收悉。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要求双龙镇对此进行了调查:

根据网民反映的问题,双龙镇立即成立以人大主席杜锋为组长,副镇长吴新录、派出所所长薛广浩、信访办主任王明涛、司法所所长刘天锋为成员的调查组,对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一、网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一)网反映“要求双龙镇政府依法解决栾西高速占本人承包坡地补偿款不分配问题”问题的调查情况

经查证网友反映问题不属实。

反映人王平功,户籍在双龙镇东台子村瓦房坪组,栾西高速征用该组山坡、耕地等共计59.934亩,补偿275.6964万元。2023年12月19日,瓦房坪组召开户代表会表决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有纸质版材料),反映人王平功及其妻子秦风阁共计补偿17.5734万元,12月21日该组居民除王平功之外的13户均在《东台子村瓦房坪组栾西高速征地补偿名册》上签字确认(有纸质版材料),2024年4月该组按照分配方案,已将215.6964万元补偿款分配给农户,因反映人不同意分配方案,拒绝领取补偿款。

反映“要求按公安户籍我家8人和按80%栾西高速补偿款进行分配”问题的调查情况  

经查证网友反映问题不合理,不予以支持。

1、经查,反映人王平功所说的“公安户籍人口8人”实则是两户8人,2004东台子村石门湖移民搬迁时,其儿子王新儿媳李春侠、大孙子王勇、小孙子王永威享受石门湖搬迁移民政策自愿搬迁到西峡北二环移民区并安置宅基地一处,户口随之迁到城关镇北环路移民区29号;2020年初栾西高速开始建设,2020年4月30日乔玉杰将户口迁入,5月25日王煜淼将户口迁入,2023年4月21日,王新、王永威将户口迁入,2023年 11月24日王勇、王垚霖将户口迁入,至此,王平功所说的户籍8人全部迁入东台子村瓦房坪组(有纸质版材料)。瓦房坪组分别于2023年12月19日和2024年6月5日召开村民代表进行表决,认为:王平功及其妻子秦凤阁参与补偿分配;王新、王勇、王永威3人已享受移民搬迁政策,不参与补偿分配;乔玉杰、王垚霖、王煜淼3人在栾西高速修建后落户,不参与补偿分配。

2、经查,反映人王平功引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意见》(豫政办〔2006〕50号)要求按80%栾西高速补偿款进行分配,该文件2006年7月14日颁布,2020年(豫政〔2020〕15号文件)宣布失效有纸质版材料)。东台子村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户代表会,决议“栾西高速征地补偿款按集体占七成、个人占三成的比例通过”有纸质版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不存在强行变更行为。

(三)网友反映“组里分配以举手表决为主,组长以家族势力大,户数占绝大多数,拉帮结派,形成黑恶势力,强霸一方,无视国家法律,使我家应该分配的得不到分配”问题调查情况

经查,网民反映问题不属实,不予以支持。

1、瓦房庄组有居民14户71人,其中沈姓3户(组长沈晓勋同姓),王姓3户(信访人王平功同姓),张姓5户,其余姓氏3户,不存在“组长以家族势力大,户数占绝大多数,拉帮结派”的情况。  

2、东台子瓦房庄组高速补偿款分配进行两次表决,2023年12月19日户代表进行举手表决;2024年6月5日户代表一次一人进入投票室进行不记名投票,工作人员只在投票室门口维持秩序,投票结束进行公开唱票,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是村民民主决策的具体体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四条“涉及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中列举的“(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无视国家法律”的情况。

二、网友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组调查情况,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瓦房庄组分别于2023年12月19日和2024年6月5日召开户代表会,表决高速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有纸质版材料),符合法律法规。

2、根据2023年12月19日和2024年6月5日户代表会决议,东台子村瓦房坪组已将215.6964万元高速补偿款分配给农户,剩余70万元待资金到位后进行分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之规定,双龙镇支持瓦房坪组户代表会决议。

4、反映人王平功及其家人,如不同意户代表会决议事项,建议其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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