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峡县人力资源部工亡认定同案不同判不公平对待提出投诉[编号:734495]

  于小燕 留言    2024-08-29 12:17:33

  投诉 投诉人:于小燕,女,汉族,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西峡县西峡县城关镇南寺88号,身份证号412923197501261123,系袁国庆妻子,电话 15737715266 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处理同类工亡案件时同案不同判,强烈要求给与解释说明,具体情况如下:袁国庆是南阳职业学院的教师,周某某是西峡某校的教师。2024年5月14日下午1点25分左右,袁国庆上到停在学校停车场自己的车上,下午5点30分左右被发现死亡在驾驶室里,车上有公安机关拍照的档案袋。根据种种情况,不排除袁国庆到车上是为了工作原因,然后突发疾病死亡。南阳职业技术学院根据袁国庆此前的行为,认为袁国庆的死亡属于工伤,向人社局提出申报。西峡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其中理由之一就是不在法定8小时工作时间内。然而,西峡某校教师周某某在早上6点多,在操场散步时突发疾病死亡,却被认定为工亡。请问这两件事都不是在法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内,袁国庆不排除在工作时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周某某在散步时死亡却被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对待相同的事情却使用不同的标准?人社局辩称有证据证明周某某上操场安排查看打扫卫生,可是谁都知道,学校有专门负责打扫卫生的,周某某并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并且根据当时的节令,6点还是天不亮的时候,怎么可能打扫卫生?即使有这方面的证据也是虚假证据,这是很容易辨别的,可是为什么不审查辨别就加以使用,中间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猫腻? 人社局对于相同的事情使用不同的上班时间标准,从而做出认定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投诉人要求给予合理解释,保留要继续向上级有关部门、政府、纪委、信访办、人大等单位投诉,直到问题解决。 投诉人:于小燕 2024年 8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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