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闫红婷、许灿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益确认问题
尊敬的霍书记:您好!
我是淅川县一高老教师许明军,今天我满怀信赖,冒昧地向您汇报一个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问题,请您于百忙中给予关注,若觉得合理合法,谨请您予以协调解决,我们全家满怀着期望,时刻企盼着法律公道的曙光!
一、基本事实 闫红婷,女,1988年6月出生,金河镇后湾村一组村民,一直有承包地。2010年 12月结婚,丈夫为非农业户口,婚后闫红婷仍保留该村组的农业户口,享受一切土地权益,直至2015年(2014――2015是村委会代为支付)。2016年后,后湾村第一组组长闫金光舅以“出嫁的姑娘,多数人不同意占娘家土地”为由,剥夺了闫红婷的承包地对外出租而获得的经济分红款和政府征收征用本组土地补偿分配款。闫红婷于2012年生一女孩许灿琳,经村委签意见,报审金河镇派出所审核,随母亲落户于后湾村一组,因组长闫金光抵制镇政府〖2013〗164号文件,许灿琳一直没有享受集体经济权益。金河镇府多次调解未果,便于下发文件中,表态支持闫红婷向县法院起诉。
二、法院判决结果 淅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下发了(2018)豫1326民初 2782号判决书,法院判决书认定了闫红婷的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和经济权益,判令该生产小组限期交付所欠闫红婷应得的土地分红款。而对小孩许灿琳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和经济权益则予以否决,理由是:“许灿琳取得后湾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户口,并不必然取得该集体经济成员权利。后湾村第一村民小组拒绝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分配给许灿琳,不违背法律规定。许灿琳要求分配后湾村第一村民小组的财产,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我的理解和意见 县法院(2018)豫1326民初 2782号判决书客观公正地确认了闫红婷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和权益,是我们感到非常欣慰,但否认了闫红婷之女许灿琳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和权益,实在令人费解。
(一)法院的判决貌似公正,但经不起逻辑推理检验。判决行文中“许灿琳取得后湾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户口,并不必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咋看挑不出毛病,但略作思考,漏洞便现。其“并不必然取得”的语意包含“另外一种可能性,即能够取得”。那么,我方以事实和法规政策(看下文)雄辩论证;而你法官萍何法条文断言许灿琳的诉求“无法律依据”、该组拒绝分配给许灿琳的经济财产份额“不违背法律规定”呢?试问:这种模棱两可的“不必然”能做前提条件以否决许灿琳在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剥夺其合法的经济权益之结论吗?” 统览法院判决书,很显然是有意回避实体问题,而抛开法律法规的“折中调和”而已!
(二)作为一个村民,既然获得了上了正规档案的集体户口,就必然获得了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也就自然该享受集体经济成员权利。在我国现在的二元户口体制下,认定公民的户口性质,只能以户口簿和户口档案,许灿琳已经获得了金河镇后湾村一组的农村户口,她就理所当然地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厚此薄彼。判决书既然认定了闫红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经济权益,那么依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她的亲生女儿许灿琳为何不能享有民事权利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何况该村组其他同期出生的子女(如组长闫金光的孙女闫梦真)历来就享受着集体经济权益,并且取得了土地确权证书。这些经济组织成员的孩子是依据什么法律政策取得了集体经济权益(我并不否认其合法性)?而出嫁姑娘闫红婷的孩子是否就该排除在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也不能无端地剥夺他人的权利。许灿琳一不是从外村组迁入该村组的“空挂户口”,二没享有其他经济组织的权益,也没有城镇医保和福利,就只能跟随母亲依赖母女俩户口所在村组的生产、生活资源。许灿琳是合法的公民,是合法的金河镇后湾村一组村民,理应享受“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它合法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浸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该地常住人口的女性生出的子女不是更应享受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吗?判决书怎么能说许灿琳的要求“无有法律依据”呢?其实,入赘的男性的后代与婚后仍在娘家留住的姑娘的后代属于同一类型的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人员,在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权益方面是平等的,偏执一端不可取!
(四)、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查阅网媒获悉,我国已有十余个省市依据中华人查阅网媒获悉,我国已有十余个省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文件,出台了具体规章,例如津高法一字〖2017〗3号文件中明确了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又特别具体指出“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法律文件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具体顾及各个方面情况的表述,这就需要我们执政者根据原则大框架,针对具体案例,做出切合实际的裁判,甚至领导层要作进一步调研,确定切合本辖区的规章制度(例如北京市延庆县、福建省漳浦县等好多市县都分别下达了有关这方面的文件),从而彰显法律的尊严,安抚民心,稳定大局。面对当前我县城镇户口行政管理现状,亟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拿出明确的意见。
五、闫红婷的诉求通情达理,宽宏大度 上级领导,当前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工作关乎着每一个村民正当的长远权利,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又直接影响着土地确权工作。闫红婷并不在乎眼前那一点点经济补偿,甚至还在想,生产小组亏欠许灿琳的万余元可以放弃,但只要能依法确定她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影响她的“土地确权”即可,无意继续申诉、上告。
霍书记,烦请您在方便的时候,关注一下该案,并通过行政渠道给予协调解决,还我们平民一个公道,以彰显法律的尊严!霍书记,我只不过是一个“教书匠”,跟您这位专家型主管领导谈法论道,实在是 “不自量力”、“班门弄斧”!所言有不当之处尽管指教,我诚恳接受你的批评。如果能得到你的关注和回复,那我们更深感荣幸。再次表示感谢!企盼回复!再次表示感谢!企盼回复!
淅川县一高中老教师 许明军 (电话:13613990493)
2018年11月2日